提高效率 两难的选择
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这对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有一定的制约。
就是因为“减少重复招标”,势必要固定几家供货商,由他们为采购人提供相应产品,如此,才能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单位,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这里事实上存在一个两难选择:是不断地通过市场竞争得到一个能降低成本的市场价格较好?还是由供货商自身基于市场的变化,主动提出降低价格较好?一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还是通过竞争的办法更简洁、更有效一些。协议供应商制度虽保全了供货商的相应稳定性,但也决定了其他生产厂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难度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生产厂商来说,更是增加了难度。
信息渠道 数据不公开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发布渠道,中小企业受自身实力的限制,没有能力得到准确信息,错过了很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网2007年5月11日公布的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度亟待提高:
在全国38家政府采购分网站中,受理发布的采购信息量明显存在差距,排在前几位的是:天津分网站,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量最多,达11566条;其次是河南分网站,发布信息量7733条;再次是湖南分网站,发布信息4428条,而其他分网站受理发布的信息量就更少了。
而据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显示,仅在2005年,全国各地实施的政府采购规模就达2927.6亿元。如此庞大的政府采购规模,与各地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发布的采购信息量明显的不相协调。
还有一些招标信息可能发布在其他新闻媒体上了,但这对信息收集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建立国家级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数据收集系统是最急迫的。只有把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才能全面弄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情况,有了基本认识,才能校对、改正,才能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黄研究员如是说。
效益第一 企业受排挤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而且,现在还没有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细化条文,这就决定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强调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因素。
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初衷,主要是为解决原先预算支付体制下的财政支出僵化和采购腐败问题,从而节省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从节省财政预算支出角度看,2002—2004年每年节约政府采购预算资金都在10%以上,效果还是不错的。
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其第九条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其核心理念要求政府采购从以强调经济效益因素为主向以强调政府采购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主转变。
据黄研究员介绍,在实践中,由于工作惯性、经济效益等因素的作用,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评标考量因素(如:价格、售后服务承诺、公司实力评估、生产能力、信誉、技术能力和设备、技术人员水平、保证金缴纳等)却成为了排挤中小企业进入的歧视手段。比如,对一些技术复杂、概算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很多中小企业因自身资格条件较弱而无缘采购,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就不是一般小企业所具备的。于是,一些中小企业就借用或租用大公司资质,小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大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人,业务做成以后,小企业向大企业交纳“管理费”。同时,这些操作为商业贿赂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再比如,政府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这对于政府合同的实现是有益的。但实践中,采购人都单方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自己并不对等地提供担保;而且保证金的比例太高,一般高达采购金额的2%—20%之间或数十万元,让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而且,一些过多的投标程序及限制也成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障碍。
对于供应商要交投标保证金的问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许先生也认为值得商榷,他介绍说,专门有3人为了投标保证金天天跑银行,几乎每天都得提出几十万现金退给供应商,非常不方便。
“中小企业方面,由于自身的实力原因,很难抽调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参与政府采购工作,如果政府采购方还人为地增加一些程序上的门槛,会极大地打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因此,应尽可能地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程序,以便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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