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有一辆出租汽车即将到报废期,但是车内的马达及部分零部件性能还比较好,有一修理厂有意用比较高的价钱将它们收买。请问,我是否可以在车辆报废之前将车内的零件出售?
读者 郑欣
郑欣读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可见,机动车在达到报废年限之后,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及管理下进行解体,不能擅自进行分解。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同时该细则第二十二条对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也作了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综上,你的机动车零部件是不可以自行拆解转卖的。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