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1”特大车祸案在沙区法院开庭审理 沙区法院供图 C1
昨天,备受市民关注的2006年“10·1”特大车祸一案在沙区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原安全科长杨宗义和原总经理张焘在法庭上互推责任。张焘还翻供否认自己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而董事长张雷则称自己当时将公司全面经营和安全生产交给了弟弟张焘管理,自己无太多过错,最多只负监管不力的责任。
检方指控:
三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昨天上午9:30,该案在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10·1”车祸肇事驾驶员吕富华在事故发生前,曾驾车致1人死亡,已不再具备驾驶客运车辆的资格。而安全科长杨宗义、总经理张焘、董事长张雷,作为利民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将吕清除驾驶员队伍,并在交通运管部门对客车驾驶员进行摸底登记时,隐瞒吕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致使吕继续违规驾驶车辆,直至“10·1”特大事故发生。故应以重大事故责任罪追究3被告刑事责任。
安全科长:
情况反映被总经理划掉
庭审时,杨宗义最先出庭陈述。杨辩称,去年3月31日,吕富华撞死人后,他被总经理张焘告知,此事不能上报,报了会影响公司经营资格证的年审。2006年5月,交管部门对客车驾驶员进行摸底登记,他用黑色钢笔在公司便笺上写了真实情况。但在交张焘审核时,张便用蓝色签字笔将吕富华撞死人一事划掉了,然后转交打字员制表后报送给交管部门。
对此,公诉人称,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完全可以用个人的名义向职能部门上报,杨听后没辩解。
总经理:
翻供否认是“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张焘第二个“上场”。公诉人询问张是何时知道肇事司机吕富华曾撞死人一事时,张否认了杨宗义的上述说法,一口咬定是在“10·1”特大事故之后才知道吕富华曾撞死人。张还当庭翻供,称当初自己在公安机关承认他是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不是事实,第一责任人实际上是公司法人、自己的哥哥张雷。
董事长:
只承认监管不力责任
在庭审中,张雷只承认自己有监管不力之责,他称,自己作为董事长,曾写过委托书,将公司全面经营和安全生产交给了弟弟张焘管理,自己可以免责。他认为自己没有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
张雷称,“10·1”事故后,他变卖了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目前赔付金额已经达到了800多万元。
检方提出,张雷通过民间方式的委托,让自己的弟弟担当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这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企业的法人是张雷,根据法律之规定,他自然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三被告向死者家属谢罪 在庭审中,3被告先后向“10·1”车祸中的死者表示哀悼,并向死者家属谢罪请求原谅。张雷的辩护律师还当庭提交了几份由死者家属书写的信件,称张雷在“10·1”车祸中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已取得部分家属的原谅,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中午12时许,到了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杨宗义对公诉方出具的证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而张焘称教训是深刻的,他将平静等待判决结果。张雷则坚称自己只应负监督不力的责任。
下午1时,审判长赵咏梅宣布休庭,并称此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将择日宣判。
旁听者太多 临时调换大法庭 昨天上午8时许,记者提前赶到法院注意到,原本在1楼3法庭审理此案,但由于来旁听的市民太多,3法庭仅70个座位无法满足庭审需要。法院立即决定将3楼大法庭打开,364个座位到庭审时已座无虚席,庭审时不少旁听者只好站在过道上旁听。
50名出租司机自发参加旁听 刘鸣山是市出租车公司的司机。昨日他和49位同行自发来到庭审现场,“说实话,我们平时开出租车的,时间就是效益,经常在公路上超速行驶,急停急走,巴不得早点将当天的板板钱找起,但是去年“10·1”特大事故发生后,我们也时常在反省,到底是生命重要还是钱重要,所以我们专门来受教育!”刘师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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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6名伤者仍在住院治疗
据检方调查,“10·1”特大车祸发生后,截至当年10月26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9万元,车辆损失21万元,桥面路产损失15万元。除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在130万元左右,剩下的全由利民出租车公司负责赔偿。张雷将公司变卖后,目前已赔付800余万。13名重伤者中,已有7人回家休养等待第二次手术,还有6人仍在医院治疗。估计此次事故要完全赔偿完毕,赔付金额还要增加百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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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车祸 九官员受处分
今年5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经国务院同意的处理意见,我市九名官员已受到处分:市运管局副局长何宗海行政记过,市运管局城客处处长顾斌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江北支队长何平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民警陈炜行政降级;市交运集团董事长曾祥普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副总经理何宗倩行政记过;市公运集团总经理汤传明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副总经理陈建军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安全统筹处处长赖忠永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相关法规: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组稿件由记者 陈宇 采写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