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晶晶
农民工叫板肯德基 劳务派遣30年后首度被关注 知名跨国公司肯德基没想到被一位默默无闻的中国山东农民徐延格将了一军。2006年5月,徐延格在为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工作了近11年后因工作疏忽被辞退,此时他才发现自己的雇主竟不是肯德基,而是从未听说过的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讨回2005年10月份工资和11年工作的经济补偿金2万多元,徐延格把肯德基告上了法院。
随后,2006年7月26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正式受理了湖南农民孙卫平及其妻子张传萍对肯德基的申诉,二人申诉要求肯德基承认劳动关系并支付他们基本生活费用。肯德基再次成为劳动纠纷的被诉人。
两案共同的焦点在于,肯德基雇工的方式是劳务派遣。这些员工的确都在肯德基的要求之下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再由时代桥公司“派遣”到肯德基工作,因此肯德基否认自己的雇主地位,从而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这样的雇工方式?肯德基被诉事件让很多人第一次注意到劳务派遣及其风险。然而实际上,这种方式已经在我国发展了30年,并逐渐扩展成一种重要的新型用工方式。
所谓劳务派遣,就是由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有偿民事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该单位工作。外企太和顾问公司高级经理黄春介绍说,自上世纪70年代末劳务派遣方式进入中国后,早已被企业认同,被行业认可,成为一种普遍被接受的游戏规则。
外企太和顾问公司的母公司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是中国第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当时到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在国内还不具备招聘员工的权利,所有员工必须通过国有的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上世纪90年代初,除了国有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外,各级劳动部门也成立了劳动服务机构,民营劳务中介公司也随市场容量不断增大而蓬勃发展起来。
“比较常见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的行业是全流通业和制造业,如珠三角地区的服装、玩具企业,大型的餐饮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外资企业的非核心部门,如公司呼叫服务中心的话务员等,他们多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入企业工作的。”黄春说。
在西方成熟规范的劳务派遣制度下,实际用人单位可通过专业的派遣公司节约寻找人才的成本,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种方式也促进了就业。黄春认为,劳务派遣在中国发展迅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大降低了用工企业的风险。
“派遣的员工不和用工单位直接签署劳动合同,所有的关系都属于劳务派遣公司,所有潜在风险都转嫁到了中间的派遣公司身上。派遣来的员工也不能享受到在职员工的福利标准,从而使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幅度降低。”黄春认为。
劳务派遣变种 林林总总难保劳动者权益 用工单位的风险大幅降低,劳动者面临的潜在风险却提高了。
今年4月19日,原瑞士夏弗纳电子股份公司北京办事处6名中国员工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递交了诉状。他们在去年12月4日上班时,发现自己已经毫无先兆地被集体解雇了,六名员工请求法院判决夏弗纳公司赔付三个月的工资及50%的补偿金,并支付拖欠的11月工资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聘事宜的一个月工资及两项25%补偿金。
“我们曾把全部的希望寄予中国国际智力技术公司,它是我们的劳务派遣公司,但实际上,无论是中智还是外企办事处都不承担赔偿我们损失的责任。我们认为"劳务派遣"被不规范使用,最终导致了我们的工资和各项赔偿无法得到履行。”六名员工之一的邱小姐告诉记者。
他们曾找到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裁决结果并不能令他们满意,目前他们的法律维权之路还在进行之中。记者调查发现,劳动者不仅可能和中智这样大规模的劳务派遣公司发生纠纷,实际生活中还派生出林林总总打着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劳动者面临的局面更加被动———
有的是包工头制的变种,包工头挂靠在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名下,负责招人和管人,而派遣公司则大多有劳动人事就业或地方政府再就业组织等背景;
有的在“人事代理”中鱼目混珠,只办理劳动人事社保手续,但却任意扩大业务范围,扮演成劳务派遣方的角色,向企业多收取费用,或者提供转发工资服务,但可能连被派遣员工的面都没见过;
有的只是扮演劳动关系挂靠角色,卖派遣合同和就业卡证,但同时收取个人和用工企业的费用;
有不少城市对农民工打工提出了“有序用工、有序管理”的要求,这也催生了一部分劳动力输出大省的劳务派遣公司,它们多为各地劳动人事部门下属企业,也随之衍生了许多挂靠的包工头;
有的国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的再就业中心,提供“非正规就业”,其中不少也演变成了劳务派遣……
“所有变种的劳务派遣都有共同特点,就是本身劳动者已经有了就业的地方,却由于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利益驱动,还要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约,再被"派遣"回就业的地方。”知名法律援助律师佟丽华分析说,“这实际上就是假派遣,它显然起不到促进社会就业的作用,因为这些劳动者本身已经就业,相反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佟丽华认为,不少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中通常存在“胁迫”因素,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雇主将很容易利用优势地位随意“逆向派遣”雇员逃避责任,为劳动者权益的受损埋下隐患。
劳动合同法填补法律空白 用工方与派遣方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8月8日,肯德基隶属的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公共事务和政府关系副总裁王群女士在北京宣布,从即日起除特殊情况外,肯德基将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劳动派遣录用新员工。原配销中心的派遣员工将转为北京肯德基公司直接聘用员工,并认可他们以前的年资。
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援助的佟丽华认为,肯德基宣布停止劳务派遣,不仅解决了徐延格等三位劳动者的个人问题,更改变了一个大公司的用工制度,将有更多劳动者从中受益。
然而,要让所有劳动者受益,需要的仍不仅是一家大公司的用工制度变革,而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制度性保障。我国现有劳动法律中并没有专门规制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首次填补了这一漏洞。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科研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分析说,劳动合同法要求,在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这样能从最大的可能性中免去劳务派遣于劳动者之弊,减少用人单位所获之不当得利。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可见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已完成了因用人单位的行为,使履行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责任追究机制。”黎建飞认为。
针对逆向派遣、假派遣的现象,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王芳律师认为,劳动者应学会利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让劳动者再签订合同,劳动者一定要弄清楚是否是劳务派遣合同,如果不愿意被转成派遣工,可以拒绝单位并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愿意被转成派遣工,则一定要弄清楚今后的工资、社保、福利如何发放,劳务派遣公司有无担责能力。
另一位援助律师时福茂则提醒说,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还有待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