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8月中旬,我省出台《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暂行条例>办法》,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额标准是《办法》中修改的两项重要内容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1日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做了相应的修改。
一方面,我省配套制度也应该做出相应修改;另一方面,旧有的实施办法与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税政管理、税收征管要求不相适应。于是,新的《实施办法》应运而出。
税额提高2倍是合理的 我省自1988年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近20年没有调整。“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省财政厅副厅长石常明说。
《办法》中,我省在原基础上提高2倍:大城市3元-30元,中等城市3元-24元,小城市1.8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9元-12元。省地税局向记者证实了这样的信息:这一调整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据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
石常明说:“此次税额幅度的确定,主要考虑了《条例》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额调整原则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毗邻省份的调整幅度等三个因素综合确定。其中《条例》明确的税额幅度也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2倍。这与我省毗邻的河北、河南、内蒙古、陕西等省拟调整的税额幅度是一样的。”
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调整工作,对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加强土地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省地税局副局长张澎涌说。
张澎涌向记者这样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以来,对于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长久以来我省从未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调整,而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这种调节作用越来越不明显。此次《办法》重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又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所处位置的好坏确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依据变化了的土地状况,对应税税额、征税范围等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能够进一步促进对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促进房地产开发节约用地 有一个现象不能否认:我省确实存在一些地区工业用地利用强度偏低的现象,甚至还有部分开发商、工贸企业变相囤积土地,从中牟取暴利。这都加重了土地的隐性闲置问题,对土地资源造成了很大浪费。
《办法》要求严格控制减免税,在城镇土地税使用方面,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从严格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以及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城镇土地税额,可以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省地税局的谢跃肯定了这一积极作用。
省地税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握住机会,将此次政策调整与加强征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征管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水平,努力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
本报记者 岳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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