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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让刑事立法找到理性(图)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 王牧

  从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犯罪学开创了人类对犯罪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新历程。在犯罪学产生以前,只有刑法学涉及犯罪问题,但是,刑法学并不研究犯罪事实(或现象),而是研究犯罪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学,而犯罪学研究的则是犯罪事实,属于社会科学。

  对犯罪现象本质和规律的理性的科学认识,是犯罪学的任务。欧洲19世纪上半叶的犯罪统计和19世纪下半叶的犯罪人研究,推进了犯罪学的诞生。犯罪统计使人清晰地看到了犯罪现象与社会的紧密关系;犯罪人研究是关于犯罪人犯罪原因的探讨。
这种探讨,第一次使社会在“犯罪——刑罚”的简单逻辑中解放出来,使人们开始在刑罚之外去研究犯罪。这是人类社会对犯罪现象进行系统的理性认识的开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犯罪现象进行理性认识不同于人类对其他任何社会现象的认识活动,犯罪是最伤害和激怒人感情的行为,它所以被定义为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令人无法容忍。这种情感对理性的巨大冲击,使得人们在犯罪现象面前保持理性是极其困难的。人们在犯罪现象面前的情感因素往往抑制了人们的理性因素,使得犯罪现象长期被理性所抛弃,惩罚是当初人类对犯罪的唯一的必然反应。所以,犯罪学理论的意义,首先并不在于它的全面性和深刻性,而在于它能够战胜情感因素从而开创了对犯罪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历程。犯罪学所开辟的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识,为人类对犯罪现象的治理,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犯罪学为人类社会治理犯罪提供了丰富和有效的犯罪对策。在犯罪学诞生以前,人类社会的犯罪对策是唯一的,就是刑罚,它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武器。而只用刑罚治理犯罪,不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社会需要在刑罚之外寻找犯罪对策,于是犯罪学便诞生了。犯罪学诞生伊始,就对社会和古典刑法学派过分依赖刑罚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和批判,开始了对刑罚作用的重新认识。著名犯罪学家菲利提出:“犯罪和刑罚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我们无疑可以说刑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非常小(我几乎说根本没有作用)。”菲利的见解虽然有些偏激,但是,他的见解却是开创性的:长期以来,人们对刑罚的作用给予了极大的期望,把治理犯罪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刑罚身上。可是,认真地分析起来就会发现:刑罚的作用指向并不是针对犯罪原因,刑法和刑罚的适用并不能减少犯罪。犯罪学理论发现:归根结底,犯罪根源于社会。因此,最有效的犯罪对策存在于社会之中,这就是犯罪的社会预防。即在犯罪行为发生前,以社会措施来干预犯罪的发生。社会预防措施的产生,是社会治理犯罪对策的巨大进步,改变了人类几千年来单一的刑事惩罚的犯罪对策模式,丰富了人类治理犯罪的对策措施。

  犯罪学促进了刑事立法水平的提高。犯罪学对刑法的作用如同经济学对经济法的作用。如果不懂经济学,就很难有高水平的经济法。同样,如果犯罪学没有研究透,就很难有高水平的刑法。德国刑法学家耶塞克说:对刑法学家而言,与犯罪学家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犯罪学可向其提供源自于事实的对刑法立法非常重要的知识,如此,法规方可能公正合理。目前,我国仍然缺少针对刑法立法的犯罪学研究,换言之,就是缺少对社会犯罪现象的社会学的研究。如果犯罪学的理论发达,那么,刑法立法就会变得轻松而得当。在这方面,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在《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有很详细和具体的阐述:“犯罪学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对立法者的影响。犯罪学对犯罪的原因以及对孕育犯罪的过程所作的阐述,对立法者进行各种改革起着指导作用……”

  犯罪学推进了刑事法的历史发展。“犯罪学不仅产生于刑法的不足,同时也为刑法的新生创造了条件。”简而言之,所谓刑法的新生就是:从惩罚刑法即古典刑法向教育刑法即现代(或实证)刑法的过渡。在世界刑事法史上,曾经发生过古典刑法与实证刑法的论战。经过这场论战,在许多发达国家里,刑法从惩罚刑法过渡到教育刑法,即从古典刑法过渡到现代刑法。古典刑法的基本特点是:为了实现法治社会,严格实行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一系列标准的刑事法治原则。公正是这种刑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这种刑法强调法律的一致性、严肃性,因而缺乏灵活性,效果相对较差。现代刑法的基本特点是:为了实现犯罪的实际减少,不再严格遵循古典刑法所坚持的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而是实行刑罚个别化原则,坚持教育为先,把特殊预防作为刑罚的首要任务,效益是这种刑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这种刑法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因此,效果较好。这两种刑法实际上是刑法发展的两个不同历史阶段。历史地看,后者是从前者发展而来的。所谓刑法现代化,应当就是古典刑法向实证刑法即现代刑法的发展过程和结果。

  从刑事法史上看,正是犯罪学理论推动了刑法的现代化。“对个人和社会的保护以及刑事司法现代化只能从犯罪学中获益。”德国刑法学家耶塞克说:“在近代刑法史中,许多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均要归功于犯罪学。少年刑法、限制自由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改革、缓刑和假释、缓刑帮助、保留刑罚的警告、矫正及保安处分和刑罚执行的改革等,在很大程度上均是建立在犯罪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之上的。”上面所说的这些原则或制度,实际上都远离了古典刑法的罪刑相当等基本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和制度的实行,却大大提高了刑法的效果,在实践中对减少犯罪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以上为王牧教授在会上的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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