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8月21日,深圳首例强迫儿童乞讨案被告人宫春备在宣判后情绪激动,涕泪横流。(CFP) |
|
2007年8月21日,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在法庭上。(CFP) |
事发地点
本报深圳讯(记者刘畅通讯员肖逢、谢婷摄影报道)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深圳市首宗强迫儿童乞讨案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宣判。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14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乞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乞讨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判处被告人宫继兰和王清臣夫妻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宫春备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名被告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公开庭审结束后,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案涉及的多个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据悉,这是自去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深圳首宗适用“强迫乞讨罪”这一新罪名审理的案件。该案对目前不法之徒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频繁现身城市街头强讨强要的现象将起到震慑作用。
宫继兰、王清臣通常在每天17时许,将王宁带至福田区水围、沙嘴、新洲村等地乞讨,他们在附近看守,次日凌晨4时许才将王宁带回租住地,并占有乞讨所得。
租借收买残疾儿童
一年乞讨收入逾万
三名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都是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宫集镇某村村民,王清臣与宫继兰为夫妻,宫春备为两人老乡,3名被告都是文盲,没有固定职业。
据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指控,自2002年5月起,宫继兰、王清臣以每年付“租金”的方式从“迎风”(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处将一名叫王宁的男孩(经鉴定骨龄13.1岁,伤残程度四级)带至深圳,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王宁乞讨。宫继兰、王清臣通常在每天17时许,将王宁带至福田区水围、沙嘴、新洲村等地乞讨,他们在附近看守,次日凌晨4时许才将王宁带回租住地,并占有乞讨所得。
2005年6月,宫继兰、王华林在宫春备的介绍下,以2000元从太和县人宫纪田(在逃)、孟翠兰(在逃)夫妻处,收买一女孩王梅(经鉴定骨龄12.7岁,伤残程度六级),随后,宫继兰将王梅带至深圳,与王清臣一起强迫王梅与王宁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2006年6月,宫春备将一名叫宫凤的女孩(经鉴定骨龄12岁,伤残程度七级)带到深圳,与宫继兰、王清臣共同租住在深圳市福田区一出租屋,以同样方法强迫宫凤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据被告人宫继兰交代,她“租”来的两个残疾孩子每天能要来四五十块钱,一年乞讨所得超过1万元,但是扣除房租和饭钱,每月能剩三四百元,攒的钱都还债了。
2006年8月10日、8月27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和王华林(宫、王夫妇之子)。救出被控制的3名儿童,将其送往深圳救助站。
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于今年4月9日将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以强迫乞讨罪,被告人宫春备以强迫乞讨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王华林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