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一乡干部月收入2000余元,却拖欠2000余元购酒款始终不还。日前,泾县人民法院裁定:从2007年8月起,按月扣留被执行人李某工资款1000元用于清偿申请人安徽桃花潭酒业有限公司酒款至还清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裁定的这一类似于“月供”的还债方式表示满意。
今年59岁的被执行人李某系泾县某乡在职干部,其自2004年开始陆续在桃花潭酒业有限公司购买白酒,提货后尚欠酒款2000余元。多次催要未果后,桃花潭酒业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于4月5日判决李某在5日内给付桃花潭酒业公司酒款2000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还款。
2007年6月,桃花潭酒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及时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月工资为2229元,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其不仅不积极筹款归还酒款,反而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根据被执行人的态度和收入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戴后 吴俊 朱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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