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23 04:30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未成年学生受其年龄、知识及社会阅历等影响,自我防护能力差,即便在中小学校园内,他们也难免不受到伤害。校园伤害案发生后,学校往往难辞其咎。那么,学校在哪些情形下应对校园伤害案承担责任呢?
责任一:教学设施应完备 案例: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8493元。
点评 :学校对教学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严格的保证义务。《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教学楼走廊的栏杆仅0.93米高,不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关于栏杆应达到1.1米高的要求。虽然被告修建此教学楼时上述标准还未出台,但案发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等早已实施。被告没有依法对照上述“国颁”标准检查校舍的安全性,对栏杆高度未达标的瑕疵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补救、防范措施,以致该教学楼对不特定的未成年小学生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原告之子不幸坠楼而亡。对此,一完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责任二:严禁教师体罚学生 案例: 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候,罚军军站在讲台边。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竟故意伸出舌头,左右摇晃脑袋,逗得下面的同学忍不住笑出声来。唐老师见状很是气愤,上前推了军军一把,导致军军摔倒在地,右手腕关节处移位,花医疗费3200多元,还不得不休学一年。经教育局调解处理,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点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军军年幼贪玩,逃学上网,作为班主任的唐老师本应对他进行耐心批评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他认识到错误,逐渐改正缺点和不足。但唐老师却对他实施体罚,以致军军受伤。由于唐老师系学校工作人员,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他体罚军军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责任三:安全管理要严格 案例: 赵某刚满10岁的儿子小波在某小学读4年级。前不久,学校组织小波班上的同学到郊区野炊,小波在一高坎边拾柴时,脚下一滑,滚落至坎下,导致左肩关节脱位。小波共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医疗费6800多元。学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医疗费后,以经费困难为由拒付。赵某认为小波是学校组织野炊时受伤的,所有损失应由学校承担,遂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经法院调解,赵某与学校达成如下协议:小波摔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学校负担80%,其余赵某自负。
点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亦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因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当年幼的小波在高坎边拾柴时,不可能充分预见到自己正处于一定的危险之中,而学校老师对此未能立即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故学校对小波的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四: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案例: 大坪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颖邀上同班同学华小刚在操坪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颖在射击时,华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中,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小刚右眼。华小刚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3408元。其伤情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华小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华小刚父母就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颖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颖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点评 :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在校园伤害案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这类事故的加害人为另一学生,学校大多认为其不应为这类事故“埋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刘颖、华小刚课间在学校操坪实施以弹弓射击石子、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都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时,学校因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劝阻,结果导致华小刚受伤,学校对此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煜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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