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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8月23日电(任松筠 李宗长)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江苏省有关部门对高中择校费最高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2007年秋季新学期起,高中择校费最高标准为:苏南、苏中每生不超过3万元,苏北每生不超过2.5万元。
江苏省规定,学校对新入学高中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降低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
各地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在统招生和择校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捐资助学等名义招收学生,不得以收取赞助费等名义超标准收取择校费。
规定同时要求,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而失学。
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常委王则楚提交了取消“公办择校”收费项目的提案。昨日(24日),记者从省物价局会办意见中获悉,物价等有关部门将逐步缩小择校生的招生比例,降低择校费标准,适时取消择校费。
(责任编辑:梅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