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应引入律师在场才能讯问的机制”,“规定律师在场制度,目前条件还不成熟”……近日,在由公安部法制局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的完善侦查程序研讨会上,谈到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与会代表持不同意见,这也引发了“律师在场权”向右走还是向左走的争论。
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不久前查办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例,开始尝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邀请律师旁听讯问机制。
今年7月底,工业园区检察院在侦查犯罪嫌疑人郭某职务犯罪案时,郭某顾虑重重,始终不肯开口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侦破工作陷入了僵局。
这时,侦查人员得知郭某的家人已为其聘请了律师,并希望郭某能得到从宽处理。“能否请律师出面,做做其思想工作,开导一番呢?”侦查人员心想。
“可以试试,把情况说清楚,看能否取得律师的支持?”工业园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章增琪立刻同意了侦查人员的想法。
侦查人员跟律师讲了之后,律师表示支持。在随后的会见中,律师在解答郭某提出的相关法律咨询后,从正面教育的角度,要求郭某能放下“包袱”、克服“恐惧”心理,对自己做过的错事要勇于承担责任。
会见后,侦查人员立即对郭某进行讯问。此时的郭某与先前判若两人,从一筹莫展、一声不吭,到如释重负、侃侃而谈,很快就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8月3日,该院在对郭某进行最后一次讯问时,决定再次邀请律师参加旁听。
上午10时,讯问开始了,侦查人员认真地讯问着犯罪嫌疑人郭某,律师则坐在审讯室内的一旁仔细聆听着。讯问结束,律师还就该案的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等与侦查人员进行了交流,表示没有任何异议。“这是我当律师以来,头一回旁听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讯问,意义非同寻常。”旁听询问的律师说道。
目前,此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其执业权利不仅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护,更应当由司法机关予以切实保障。”章增琪说,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邀请律师旁听讯问,这在苏州市检察机关尚属首例,这是一种新的突破,一方面“在场权”的行使,有效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律师的监督,严格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彭于艳 沈洁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