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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坦露民事检察监督三大困惑 期盼民诉法修改解难题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完善之路还有多长(图)

本报记者 邓红阳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由于调卷困难等原因,工作开展存在困难,而对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更是困难。”记者近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基层检察机关采访时,不少检察官向记者坦露了在实践工作中面临的诸多困惑。

  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因其直指“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而备受检察官们的关注。“理顺民事诉讼中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一位一向以严谨、冷静著称的老检察官在和记者谈及这一问题时,情绪有点激动。

  受理民事申诉之惑

  调卷审级审限老大难问题何时解

  有统计显示,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227002件,法院决定再审48214件。

  分析人士认为,法院受理的二十二万多件申请再审案中,有一部分应当再审的并未成功启动再审程序。而这二十二万多件也仅是法院立案的。

  申诉之难不仅老百姓呼声强烈,也让深谙其中之味的律师“避之惟恐不及”。

  “我从来不接申诉案,不是我不帮当事人,而是申诉案太难打。”多名律师向记者表明了这样的态度。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裁判不当的既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如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可以提出抗诉,但检察机关在行使这方面的职责时遇到了不少困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对此有着深刻体会。他们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王某与张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王某仍不服,开始提出申诉。时间过去了一年多,王某的申诉仍然没有结果。无奈,王某又到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因长期无法调取到法院的原审案卷,只好中止审查。后经多次努力,终于调取到原审案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确实有错,才依法提出抗诉。

  “调卷难是第一道障碍。”检察官们告诉记者,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抗诉过程中能够调阅法院原审案卷,使检法两家在工作中认识不一致,个别地方的法官认为检察机关无权调阅原审案卷,而检察机关认为不调阅原审案卷,就无从审查判决是否正确,更无法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因此,检察官们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调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的权力”。

  “其次是审级问题。”检察官们说,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级规定不明确,如上级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既可以自己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而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大都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法院与检察院审级不对应。上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由原审法院审理纠正自己的案件,纠正难度较大。他们建议,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明确“同级抗,同级审”的监督模式。

  “还有就是审限问题。”检察官们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未规定再审的审查期限等,导致法院对一些抗诉案件久审不决,使申诉人到处上访申诉。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说明这个问题已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检察官们认为这有利于解决申诉难问题。

  开展执行监督之困

  现行规定不明修法未提监督权

  据了解,和申诉难相比,执行难是一个“知名度”更高的司法顽疾。如今人们已耳熟能详的法律白条一词,就是专为执行难而创造的。

  记者在金水区检察院翻阅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刘某是河北一家企业的老板。1996年,因另外一家企业拖欠他600万元货款而打起了官司。法院判决后,刘某原以为可以顺利拿到钱了。让他没想到的是,近十年过去了,那家企业仍不履行法院判决,他多次跑法院也没有结果。2006年,伤心的刘某在街头“卖”起了判决书。

  “执行工作缺乏法律监督无疑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检察官们对记者说。

  那么,由谁来实施法律监督呢?

  据介绍,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但对执行活动能否进行监督规定不明确。目前实践中对检察机关能否开展执行监督有不同理解,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是审判环节的延伸,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自然应当包括对执行的监督。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法院有着不同的认识,对检察机关就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提出抗诉的,却不予受理。这直接阻碍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对于法院执行方面发生的问题,检察机关只能采取检察建议形式予以纠正,但这类文书缺乏强制力,影响了监督的效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向记者说出了实情。

  不少司法界人士和当事人对记者说,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虽然增加了许多措施,但都是针对法院的,对检察院的监督权却没有提及。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文秋玲建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享有监督权,包括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确有错误的裁定有抗诉的权力,有要求中止执行活动和尽快启动执行程序的权力等等,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等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之难

  能否让民事公益诉讼“名正言顺”

  孩子上学、食品安全等公益诉讼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不断吸引着公众的注意力。由于法律对此类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和老百姓在如何启动诉讼程序方面同样面临困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宁建海解释说:“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善风俗。比如国有资产通过有偿转让、改制等民事流转渠道造成的流失、环境污染、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等。”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河南各级检察机关近年来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探索,一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了公益诉讼。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河南狮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流失一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河南省宝昌公司与河南省石化工程建设联合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土地转让包括地面附属物的仓储建筑。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宝昌公司将约定土地及地面附属物过户给联合公司。联合公司向河南省体改委申请设立狮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联合公司在申报评估时未将地面附属物部分申报省国资局立项评估。

  检察院认为,联合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将属于国有资产的地面附属物申报评估,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检察院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来法院作出判决,将地面附属物收归国有,重新评估确认国家股权,及时维护了国家利益。

  尽管检察机关的做法赢得了一片叫好声,但也引来不少的质疑:检察机关能不能作为民事原告?

  宁建海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现象经常发生,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而公民提起公益诉讼还面临许多问题:

  一是没有人起诉,原因是大部分公民还没有这方面的意识;二是没有能力起诉,即使有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想为社会做些有益之事,但由于个体力量弱小,再加上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涉及到调查取证等诸多问题,不知从何处入手;三是因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受害的是国家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侵害的对象不明确,有的人即使知道侵害行为正在发生,考虑到提起诉讼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心有余而力不足不愿起诉。

  河南法律界人士秦三宽认为,面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状况,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然不能袖手旁观。只有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为侵害时,检察机关才能以国家原告的身份去讨公道。

  “在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应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以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审查制度,使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发挥更大的作用。”秦三宽建议。

  本报郑州8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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