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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飞行员辞职被索赔1257万 将要赔公司近70万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遭到单位索赔1257万元,此案经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最终于昨日作出由郑志宏负责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近70余万元,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自今年6月18日终止等裁决。

  一波三折的申诉过程

  42岁的郑志宏是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然而至,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后,将他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一个月里,郑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没有理会他的辞职,也未将档案和相关手续进行转移。

  6月18日,公司并没给郑志宏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随后,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针对郑志宏的申诉进行了答辩,否认与郑志宏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公司现已不经营与航空运输飞行相关的任何业务,郑志宏作为民用客机飞行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由重组后新设的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接。”由于该公司与郑志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驳回郑志宏的仲裁请求。

  在万般无奈之下,郑志宏只能撤回对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申诉,郑志宏随后又于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这一次,他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诉人。

  令郑志宏始料不及的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针对他的申诉提出反诉,“称要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8月14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合议庭,就郑志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和公司反诉郑志宏劳动争议案进行公开审理。

  裁决赔航空公司近70万

  8月14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合议庭,就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是由原云南航空公司变更后的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主辅分离以主业为基础成立的,郑志宏被划入主业单位。因此,原云南航空公司及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与郑志宏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继承关系,两原云南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出资的培训费,该航空公司可要求赔付。其次,郑志宏已于2007年5月17日提前30日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认定于2007年6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郑志宏的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公司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管理机构。再者,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以飞行记录簿记载的飞行培训时间,培训合同约定的培训单价、培训费支付凭证作为依据证明其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为436683.5元人民币、52643美元,但其中有100549元人民币、7121美元的培训费用,该航空公司未提交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郑志宏应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付培训费用336134.5元人民币和45522美元。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举证证实,其已向郑志宏发放了2007年6月18日至7月底的工资及按年度发放的福利费用47290.77元人民币,因郑志宏已离开单位未提供正常劳动,因此应予返还。郑志宏任副驾驶的飞行时间,是其作为机组成员执行飞行任务的工作时间,应当领取相应报酬。故该航空公司的请求支付带飞费用、小时费用合计5703084.04元人民币,不予支持。郑志宏提前30日书面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已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且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单位未能举证证实给单位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航空公司请求裁决郑志宏承担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的竞业禁止义务,双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签订协议来约定,也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决:郑志宏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8日起终止,由该航空公司为郑志宏办理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郑志宏一次性支付该航空公司培训费用336134.5元人民币、45522美元,工资及福利费47290.77元人民币;驳回该航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裁决宣布后,郑志宏和他的委托代理律师刘英显得异常轻松,向记者透露了自己的真实想法,而地透露了自己的真实想法,与此相反,东航云南分公司的有关人士则却婉言谢绝了记者采访。

  -声音花絮

  郑志宏: 天价索赔意味着支付高额的律师费

  希望辞职产生积极影响

  昨日,终于等来了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郑志宏显得无比激动。

  他亲口告诉记者,在他仔细阅读《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后,他希望看到航空公司方面的态度再做出进一步的回应。 他“希望和航空公司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问题。”

  郑志宏说,他热爱航空公司,爱自己从事的飞行事业,也尊敬爱各级令人尊敬的领导;深爱着相互协作、相互帮助的同事;更爱真诚相待多年的朋友。我希望本人的辞职,也会从另一方面会对单位多么航空业务产生积极影响,使公司能够尽快走出低谷、扭亏为盈、重塑辉煌。“在这里想用数字说话,公司向我索赔1257万元的背后,需要支出高额的律师费,势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律师: 愿意与公司坐下来友好协商协商解决此事

  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的刘英律师负责在本案中为郑志宏担任委托代理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刘英表示,仲裁委裁决确认解除郑志宏与中国东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严格依照《劳动法》作出的裁决,即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劳动自由原则的一种准确阐释,该项裁决合法、公正;仲裁委裁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移交档案是一项合法的裁决,遗憾的是仲裁委未能按申诉人的请求,和档案管理等规定,明确移交档案的具体内容。对于飞行员来说,除了劳动人事档案外,飞行技术档案更至关重要,不明确移交档案的具体内容,在实际移交过程中将会产生更多的麻烦和纠纷,不利于实际操作;对仲裁委就赔偿一项所作裁决我们持保留态度。裁决未能严格区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原云南航空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这两个独立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将云南航空公司与郑志宏之间的关系算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分公司的头上,在法律适用上是有问题的。

  刘英还说,作为劳动者一方,如何妥善处理此事,我们还要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分公司的态度。如果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分公司能以合法、合理、平等、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对待此事,我们愿意与其坐下来进行友好协商。

  本报记者 赵越 实习记者 唐娜(生活新报)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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