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10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记者 周艳涛)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获悉,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我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并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为:在24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要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规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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