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法保障房屋交易知情权
作者: 王卫国 实习生王旭初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诚信公平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安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草拟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昨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查询需提供身份证或资格证明
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已促使政府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法律及修改相关法规,《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2007年4月20日公布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也规定:“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
最新的查询《办法》共17条,主要规定了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明确了查询条件,并对如何受理查询、什么情况下不予查询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时,个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及其他组织还应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具体说来,查询人须填写查询申请表,提供所查房地产的坐落或房地产登记案号或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产权利人可仅提供本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稽查部门、海关凭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事由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仅提供所查房地产的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
查询人对资料有保密义务
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办法》尽可能保护权利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规定了查询机构和查询人的保密义务以及查询时严禁的行为。查询人应对所查询的资料有保密的义务,不得不正当使用或授意他人不正当使用,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机密;对查询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陈列、展出或再复制。
《办法》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07年8月27日-9月10日。公众可登录www.laho.gov.cn/首页即可获得,并可将意见发至zhengxl@laho.gov.cn或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7楼编研科,邮编:510030)或传真(8333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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