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私力救济的极端案例。
事情发生在广州市,坐在摩托上的两名“飞车党”抢了一辆丰田商务车司机的项链,于是上演了一出长达两公里的公路追逐战,在出现了电影里常见的几番撞车场景后,最终的结局是抢匪二人车毁人亡。
案发现场,一名抢匪的头盔掉落在水沟中
案发后,网民热议,支持勇猛司机的有9成之多。网络上过于严厉的措辞已经将两条人命定性为“撞死白撞”,但最终评判还是要依据法律,这名司机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私力救济方式是否“过分”?遇到这种事,我们该怎么办?事件过后,留下的是一连串法律追问。
事件始末 8月16日下午,一起抢劫案发生在广州市番禺区市心路北段。
一辆商务车司机刚刚洗完车,车停在马路旁边,就在司机站在车头处看车时,突然遭遇了两名飞车歹徒的抢劫。
一辆摩托车从司机身后冲过,坐在后座的男青年一把抓向司机的后颈,刹那间,司机脖子上的金项链已经到了男青年手里,随后,摩托车绕过了商务车向远方逃逸。
被抢后,司机和洗车店员工蔡某立刻驱车追赶,没多久就赶上了摩托车,据蔡某介绍,中途商务车撞了几下摩托车,想逼停摩托车,但是摩托车仍然疯狂逃跑。有目击者称,追到七星岗公园门前时,商务车再次撞击,随即两辆车全冲进了路边的沟里。
这起两公里左右的公路追逐以交通事故划上了句号———摩托车支离破碎,一棵大树被拦腰撞断,商务车车头一角碎裂,另外一人身负轻伤,摩托车上的两个人当场死亡。
目前,警方还未公布案情,具体事故责任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9成网友支持 新闻曝出后,8月18日,某网站就此事件做了题为“你是否支持被抢车主开车撞死抢匪?”的调查,总得票数为66867,其中94%的网友支持,5%的网友反对,有9成投票网民在支持被抢者的撞击行为。
在广州,一提“飞车党”,几乎众人皆知。仅在去年夏季两个月内,广州就有16起飞车抢夺。多数网民对广州“飞车党”的恶劣行径恨之入骨。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意见,对飞车抢夺情节严重的可定为抢劫罪最高可判死刑,广州法院已开始执行。另外,广州的治安队员也开始使用“新式武器”———钩镰枪和网枪,专门对付驾驶摩托车作案的抢匪。广州市的部分市民也自发成立了“反飞队”,这些业余队员多是外来打工人员,也有一些下岗职工,他们自发地驾驶摩托车对“飞车党”进行跟踪围捕,据当地媒体介绍,效果相当不错。
但即便如此,飞车抢劫仍然屡禁不止。1个月前,广州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7月24日中午,广州白云区两名男子将一辆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盗走一个公文包,并开摩托车逃走。轿车车主马上开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轿车将其中一名盗贼撞死。据悉,这辆轿车已是第三次遭窃,损失已达10多万元。
专家:防卫稍嫌过当 就广州商务车撞摩托车事件而言,商务车司机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也成为时下热议的焦点。就此,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阮齐林向本报记者发表了他的看法:
第一,被抢人有权利追捕犯罪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对于现场作案的犯罪分子,公民有权抓捕。由于紧迫性,还可以认为这是不法侵害在进行中,抢匪抢了东西后,财物在抢匪手里,被害人可以夺取,不夺取的话,财物可能很难找回。
第二,制度上可以定位在“正当防卫”内。
在日本,上述被抢人的行为属自救行为,在法律上和“正当防卫”并列,属于紧急行为的一种。
如果按照日本的刑法理论,本案定性为自救行为可能更加贴切,但在我国法律结构中,没有“自救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归并到正当防卫中?
因为其属于一种紧急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虽然我们国家没有规定,但出现这种情况,要么是在法外的正当行为中,要么认为正当防卫包括这种自救行为,目前国内法律界很多知名学者支持后者这种观点。
按照我国的法律结构,从法律解释和适用上来讲,并不排除在正当防卫的框架下解决,因为它具有紧急性,可以认为正当防卫涵盖了自救行为。
第三,行为人的目的和分寸是关键问题。
行为人是有权利追捕犯罪人的,而且这种追逐行为也可以考虑是一种防卫行为,关键的就是行为人的分寸问题。
如果他是以抓捕罪犯和夺回财物为目的的话,他的行为就是正当的。但车毁人亡的后果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追击的人,他的目的是为了抢回财物还是为了报复?这在认定上比较困难。
另外,追击产生的后果不能只强调行为人,还要考虑犯罪人。犯罪人本身从事了非常严重的犯罪活动,在被追击中对方驾驶车辆占优的情况下,就应该就范,不应该逃跑,但实际上,犯罪人并未就范,并且持续对抗,因为他的不就范导致了冲突的可能,意外的出现。所以造成这样的后果是行为人和犯罪人两方面的原因。
行为人的行为在这种高速运动中很难辨别清楚,有三种可能:一个是犯罪人不就范,导致冲撞的可能;一个是犯罪人就范,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另外一个是犯罪人就范,行为人仍然冲撞,不排除有报复的动机。
第四,撞死抢劫者该不该追究责任?
被抢者做出追击行为的前提是防卫性质,在本次事件中,被抢者撞人是防卫稍嫌过当。在双方使用这种高速交通工具情况下,一个普通公民是很难把握好分寸的。可能追的人是善意的,但是犯罪人是恶意的,罪犯不肯就范,这当中就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可能酿成更大的祸害。
所以这起案件属于防卫性质,但是稍嫌过当。
对这个案件的处理,从对未来社会的导向角度来讲,在这种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不应鼓励公民从事这种追击行为。此次事件中,死的是罪犯,但反过来讲,不排除追击人伤亡的可能。
一般来说,在公民没有遭到人身危害时,还是应该消极一些,不应逞一时之勇,在人身无危险,尤其是在可以取证的情况下,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可以记下车牌,跟踪抢匪,赶快报警。
虽然公民有权去抓捕、扭送犯罪分子,找回自己的财物,但是被抢人并无人身危险,另外其在公路上抓住两个犯罪人的成功率也不是很大,相比较财产损失,造成两个人的死亡,在公路上产生追逐,这种行为还是有些不妥的。
所以按照防卫过当进行处理,会对社会有一个好的引导。
以维护社会秩序,避免更大伤害来考虑的话,这种行为是不值得鼓励的。
有专家提出看法,认为被抢人撞死劫匪的行为属“无过当防卫”,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针对此,阮齐林认为,如果犯罪人处于正在抢劫过程中,受害人防卫致使犯罪人死亡,属于“无过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抢匪抢完就跑了,其抢劫过程已经完成,已经丧失了对被抢人人身安全的威胁,所以被抢人的追击行为是“寻回财物”行为和“抓捕、扭送”行为,即是说被抢人只能抓捕、扭送抢匪,并不能采取报复行为。
私力、公力救济之间如何平衡?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与此案类似,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驾驶出租车行进途中,遭两人持刀抢劫。随后,黄驾车撞死其中一人。
3月23日,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黄中权一审作出有期徒刑3年6个月的判决,并判黄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万多元。黄中权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8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中权撞死劫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在当年也引起了巨大争议,围绕着“的哥”黄中权撞死抢匪的行为是英雄行为还是故意伤害,也是众说纷纭,支持黄中权行为的人占了多数。
实际上,上述这起案例和最近广州两起撞死“飞车党”案例都是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但却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
但案发后,3起案例相同一点是:拥有众多的支持者。在网上的评论中,人们呼求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他们将其中的主人公称为“英雄式的存在”。
但这种颇得民意的“英雄”却很难博得法律的“同情”,正如专家所言,私力救济和违法犯罪仅一墙之隔,如何在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间寻求平衡才是正举。
阮齐林指出,法律上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私力救济在本质上同出一辙,应该支持私力救济这种方式,但一定要掌握好和违法和犯罪之间的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私力救济手段方式灵活多样,能够充分调动私人的力量,因而效果明显,并且私力救济相比于公力救济更加及时、成本更低。但私力救济却走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因为其处理结果有边缘化的行为特征。私力救济往往会导致“救济过度”,可能会加剧矛盾、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
就此来看,被抢人撞击抢匪事件中,被抢人和抢匪的公路追逐造成了车毁人亡的后果,双方的行为甚至会危及到其他无辜人的安危,公路追逐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所以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就不符合公共利益,也是应该摒弃的。
徐昕建议道,国家可以考虑适当发挥其对纠纷解决的积极功能,限制并疏导其消极倾向。私力救济在很大程度上可为国家利用,同时又在国家的掌握之中,并根据需要通过立法使之逐步、部分地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与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相互并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三者发挥比较优势,良性互动,更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缓解司法压力,节省公共资源,维护社会秩序。(李亮)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