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8月26日电记者李光明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刚刚闭会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对无罪判决、职务犯罪适用缓刑、驳回抗诉等案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机构可以听取司法机关有关办理情况的汇报。
该若干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案件,驳回抗诉的案件,以及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案件;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撤销的案件,内务司法机构对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以听取司法机关有关办理情况的汇报,对突出的问题,经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后,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若干规定明确常委会应当依法监督的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