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8月26日电记者郭建珍记者今天从山西省政法委获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露刚、副局长胡小晶因在办理两起案件过程中,制作执行通知书时列项错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笼统写作执行费,超额预收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工作作风不严谨,使当事人产生了误解和对立情绪,给人民法院的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李露刚、胡小晶行政警告处分。
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长治市华茂副食品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公司商业园区开发项目纠纷一案,2006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杰昌公司补偿华茂公司房地产面积共5552平方米,在被告杰昌公司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原告华茂公司于2006年10月向山西省高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山西省高院将此案指令长治中院执行。
2007年1月,华茂公司与杰昌公司对合作开发的商业园区近4000平方米的房地产产生另一起纠纷。华茂公司向长治中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长治中院审判庭裁定先予执行后,移送该院执行局执行。长治中院执行局将两案合并执行,并向杰昌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杰昌公司支付两案的执行费20万元。杰昌公司至今未支付。
经山西省高院核查认定,长治中院收取20万元执行费是错误的。其主要问题,一是长治中院收取的20万元执行费计算错误。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确定的标准,对涉及两起案件的9446平方米的商铺与房产价格,以均价6000元计算,标的总额为5668万元,应收执行费5.868万元;二是长治中院将应当单独收取的案件诉讼费5.927万元错误列入执行费项目收取;三是超标准收费。执行费和诉讼费两项相加合计11.795万元,长治中院通知杰昌公司交纳20万元,超出应收款项8.205万元。
关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杰昌公司反映长治中院向其收取高额费用买车问题。经查,长治中院执行局现有六部车均为2006年1月前购置,两案是2006年11月和2007年1月才受理的,且至今尚未收取任何费用,故反映不实。此外,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可根据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收取实支费,案件执结后结算,多退少补。但截至目前,杰昌公司未向法院交纳任何费用,长治中院也未强制扣缴收取。
近日,长治中院对全院已执结和尚未执结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评查,从执行立案、收费到强制执行进行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坚决防止发生乱收费、多收费问题,一经发现坚决给予严肃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