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27日讯 (记者栾磊 )“我跟了他三年,最好的青春时间都过去了,他该赔偿我精神损失。”胶州女青年刘某将前男友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青春损失费 15000元。一审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以后,日前,刘某又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刘某在起诉书中称,她和陈某从 2003年经人介绍就恋爱了,感情一直非常好,陈某 2006年又与别人发生恋情,她知道后向陈某提出了分手,当时两人已经订亲,陈某给刘某家一万元财礼。陈某和家人多次对她进行辱骂要求归还这笔钱,后来经法院调解,刘某家归还 6000元。刘某认为自己三年最好的青春时间都和陈某在一起了,她要为此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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