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8月28日电 (记者郑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肇事司机撞伤行人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2年10月,赖某驾驶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大客车途经市内道山路口时,客车车头与正通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重伤。
肇事后赖某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赖某曾打电话报警并联系医院抢救伤者。
经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赖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赖某违反交通法规,撞人后逃逸现场,构成犯罪。鉴于赖某在事发电话报警并联系医院抢救伤者,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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