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府与民办学校的利益博弈
广州大部分民办学校“卸掉”企业所得税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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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广州白云学院 |
本报记者 林洁 王亦君 实习生 孙向阳
广州市花都区崇文学校校长牛振芳这几天正忙于开学准备工作。8月1日,广州市地税局下发的一纸通知对她来说是一个最大的利好消息。
2007年8月1日,广州市地税局出台规定: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崇文学校是由花都区教育局批准的外来人口子女学校。作为一所民办学校,牛振芳经常为资金短缺苦恼。
对广州市3000多所民办院校来说,这一好消息来之不易,他们为此已经争取了一年多。
开征民校企业所得税,60多所民校联名上书
2006年4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文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粤地税发[2006]101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随即转发了这个文件,并宣布广州市行将开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7月4日,广州市地税局明确表示,广州市各类民办学校应依法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学历教育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该局向当地媒体介绍,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或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该市的民办学校取得的所有收入均未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专户管理,因此,民办学校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教育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一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在广东民办学校中引起强烈反响。2006年8月初,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省教育学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省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广州民办教育协会等4个社团单位及广州地区的60所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联名上书省、市相关部门,递交了《关于要求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给予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政策的报告》。
上述单位认为,目前开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不合时宜,欠缺配套政策和可操作细则。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民办学校划分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类,这两类学校依法享受的税收政策优惠是不同的。前者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公办学校哪些税种可免征,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也同样免征。以学历教育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为例,目前,公办学校是免征的,那么,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能否也免呢?根据“同等优惠政策”,答案是肯定的。至于后者,即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正常解释,当然不能享受与公办学校完全同等的税收政策优惠。但按《实施条例》的规定,仍可享受优惠,也就是说也有一个“适当减免”的问题。
由于《广东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地方立法尚未完成,广州市的民办学校哪些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哪些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还没得到最后确认,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至今国家和地方也没有出台。现行的教育税收政策也没有体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目前有关民办学校税收问题在执行依据上可以说是很不清晰的。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税务部门依据现行的教育税收政策,对民办学校已经开征的税种继续执行,等以后政策明朗了再作税务处理是可以的。但对过去暂不征收的学历教育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现在要开征就更应该慎重了,因为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如果开征,对划分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来说,显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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