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妥
资料图:全国民办高校表彰大会 |
2006年9月18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对报告作出批复意见,表示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39号通知)为依据,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妥。原因在于,从时间先后、法律效力来看,均以《实施条例》为优先,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应当适用《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不宜以39号通知为依据。
今年8月1日,广州市地税局发出《关于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鉴于目前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政策尚待完善,为妥善解决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有关政策之前,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张铁明介绍,只有极少数的民办学校是明确要求要取得合理回报的,这个文件将使得广州绝大多数的民办学校暂时卸掉企业所得税的包袱。
“严格来讲,对学历教育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张铁明说,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民办学校的发展本来就是自筹资金,自我发展,国家财政基本没有投入或投入很少。企业所得税对他们来说就是一个负担,也使得民办学校的教育成本提高。
张铁明说:“虽然这个通知只是针对广州市,但对广东省的民办教育来说,这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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