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获悉,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物价涨幅等情况,参考全国各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我省决定对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
仍按2006年调整的标准执行。
2006年,我省各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海口、洋浦、三亚)580元,二类地区(琼海、儋州)480元,三类地区(其余市、县)430元。经过对有关企业进行调查,并召开有省总工会、省总商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委党校和企业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各界意见,省政府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拟对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
据有关方面介绍,我省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有三个方面的理由。首先,据统计,2006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742元,平均月工资1312元,比2005年增长9.2%。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一般按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确定。我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580元,占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2.5%;二类地区月最凸ぷ时曜?80元,占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9%;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30元,占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4.8%。全省平均月最低工资占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7.5%。据了解,2006年全国仅湖南、新疆、黑龙江、河北及我省的省会地区(即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以上,其余省、市(区)均未达到。因此,2007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可不调整。
其次,考虑到我省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小企业较多,特别是“三产”企业经济效益不佳,部分企业执行2006年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比较困难。如果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这部分企业特别是饮食服务企业将难于达到,还会引发社会矛盾。
再次,我省2006年确定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已处于全国各省、市、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中等偏上水平(居第十三位),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仅排在全国的第三十位。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2006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过一次。因此,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不作调整是符合政策,也是符合海南实际情况的。(程菲汪伟平)
(责任编辑:房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