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日前提交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不得改变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外观。
“至1970年代末,杭州仍保持着从吴越到清以来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面貌。
重要历史意义的建筑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目前,杭州已有一些历史建筑“变身”商用,成为咖啡馆、餐馆。针对在商用后出现违背保护要求的经营活动,《草案》规定,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内从事经营,应符合建筑保护要求,并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区块功能、业态布局适应。在外部设施管理上,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外观,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应符合保护规划、保护图则要求,与整体风貌协调。同时,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卸、转让建筑构件。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除了确需建造的附属设施,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擅自拆迁可按市价3倍罚款
《草案》提出,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经公示,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的基础上,可处以该历史建筑市场估价1—3倍的罚款;无法评估的,可处10万到20万元罚款。早报记者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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