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煜儒江苏省苏州市消费者协会(现已更名为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出“2003年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却因其中一起“错配眼镜案”,被商家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日前,这桩历经数年的名誉纠纷案有了终审判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苏州消协败诉。
据介绍,苏州古城区有一家“倪氏眼镜店”,生意兴隆。店主倪镇现年74岁,是一名退休医生。2003年11月16日,吴江某中学学生小青(化名)慕名来到了倪氏眼镜店配眼镜。倪氏眼镜店对小青进行验光后,认定小青为远视50度并有散光,为他配了相应的眼镜。可配戴眼镜后,小青感觉不舒服。当年12月13日,他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重新配戴了近视眼镜,感觉很舒服。于是,小青认为倪氏眼镜店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向苏州市沧浪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倪氏眼镜店,要求赔偿损失。
沧浪区消协受理投诉后,指定小青到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验光,结论是小青为假性近视。据此,沧浪区消协认为倪氏眼镜店侵犯了小青的合法权益。2004年1月16日,考虑到小青配戴自己配的眼镜确实存在不适症状,倪氏眼镜店退还了小青眼镜款350元。店主倪镇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然而2004年3月,苏州市消协在媒体上公布了苏州市“2003年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倪氏错配眼镜案”名列其中。
倪镇认为,倪氏眼镜店对小青的验光是正确的,并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苏州市消协将自己列为“十大侵权案例”,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倪镇一纸诉状将苏州消协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消协停止对本人的名誉侵害,在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04年1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倪镇与消费者发生争论是因双方对医疗科学知识的认识分歧而产生,倪镇的检查结果并非错误,因此其经营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苏州消协对相关投诉事实未履行审查、核实义务,即确定为“侵权案例”,向社会公布,主观上存在过错,虽然在客观描述上没有严重失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但是“侵权”的定性给倪镇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判决苏州消协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为倪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苏州消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消协将该事件列为“2003年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过分夸大了侵权的评判,客观上给倪镇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