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上书: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指出收费缺乏法律依据且阻碍个体工商户发展
省有关部门正就此进行调研,北京天津已取消收费
日前肇庆一位叫郭生平的律师致电本报称:“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目前有245.8万,都要向工商部门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依他所见,工商部门收取这种费用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郭生平律师同时也向省有关部门递交了相关建议。
省有关部门对此建议高度重视。近日,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省物价局、省工商局正对这一问题在广州、河源等地进行专题调研。
取消六大理由
1 缺乏法律依据
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依据都是一些由部门制定的行政条例,并不是法律。对此,郭生平认为工商部门收取该项费用是缺乏依据的。
据悉,目前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唯一的征收条例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而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但是,该《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郭律师还发现,在2001年11月15日《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中“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里,没有包括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文件。查对上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不在上述“保留或待修改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里。郭律师称,可以认为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2 背离收费宗旨
郭生平表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用途明确规定“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完全是“取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但是,事与愿违,现实中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作了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
3 歧视性行政收费
“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类公司、企业不用交纳工商管理费,为什么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纳工商管理费?”郭生平认为这是一种歧视性行政收费,无形之中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他透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个体工商户的自身意愿,当个体工商户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是完全可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但是,为了稳定对个体工商户收费,尤其是对大户的收费,个别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人为地设置阻碍,甚至不惜借用行政手段强行限制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严重制约和影响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4 管理费成了机关经费
郭生平指出,影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废而不止的根本原因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并没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因此被纳入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入预算的盘子里,充作了自身经费。
5 阻碍个体工商户发展
“收取管理费会人为地阻碍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壮大。”郭生平忧虑收费过重,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令许多个体工商户惨淡经营,甚至“望费生退”。“工商收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和恶化了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在广东个体工商户中,曾产生出一批成功的私营、民营企业,但当中也有一批是惨淡经营的,向他们收取这项费用,无疑是让他们雪上加霜。
6 扭曲工商部门职能
郭生平还认为收取管理费导致了工商部门职能扭曲。由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工商部门赖以履行监管执法职能的经济命脉,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执法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造成职能扭曲,工作本末倒置和错位。重收费,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场监管工作的成效,损坏了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
调研工作正紧锣密鼓进行
目前,省有关部门对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否合法这一问题非常重视,正在广州、河源、东莞、肇庆展开广泛深入的调研。
调研组通过座谈会、现场走访等形式听取各个部门及个体工商户等方面的意见,对工商系统收费项目、费用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情况、工商系统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等问题一一研究。
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调研正在进行中,会根据我省具体省情进行认真考虑,表示一旦形成结果,将会给社会一个交待。
省工商局:是否取消等待上级决定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能否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首先要看调研的结果,同时,由于工商局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部门,最终还要由上级部门决定。
据悉,此前,北京、天津等地已取消了该项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将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上海、浙江、四川、重庆等地也表示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
本报记者 赵南坚
实习生 崔轶丹 陈慧
图:
收取管理费的本意是“取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曾强朱丹阳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