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三项措施督促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刘菊花、马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29日透露,国务院国资委将采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奖惩机制和推广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有效做法等三项措施,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并取得实效。
黄淑和在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表示,国务院国资委拟按照能耗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重点型”企业共30家,第二类是“关注类”企业共66家,第三类是“一般性”企业共58家。按照各类企业的不同任务和不同特点,提出完善指标监测和加强工作情况报送的分类要求。
其中,“重点型”企业要设立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其他节能减排技术指标,并加强监测分析,每个季度要将统计分析报告抄报国资委。“关注类”企业所属的节能减排重点企业要参照“重点型”企业的标准,强化统计监测,每半年由集团公司向国资委提交综合分析报告。“一般性”企业每年底要向国资委报告节能减排工作情况。所有企业均要开展与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的对比和分析,并向国资委提交年度分析报告。
同时,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之中。对“重点型”企业,国资委原则上考核“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或单位产品能耗。对“关注类”企业,要求集团公司针对所属的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尽可能提出量化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纳入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并将有关考核内容在与国资委签订的责任书中加以明确。对“一般性”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设置定性考核指标,并在业绩考核责任书中予以约定。
国资委将在第二任期结束时,依据考核情况,严格进行奖惩。到第二任期末,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和地方政府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必须按进度完成工作目标。对超额完成目标、节能减排总体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结合任期业绩考核成绩给予特别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企业,要根据情节相应给予扣分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或弄虚作假的企业,除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理外,国资委将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降分处理。
自2004年11月起,国资委连续三年对“重点型”中央企业的节能减排情况开展调研,总结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今后,国资委将继续加强典型经验的总结和宣传,突出反映中央企业的整体形象和节能减排的实际成效,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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