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法规规章与法律同步起草是完善立法程序的积极探索,更是增强法律可操作性的重要举措
吴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无论其起草过程,还是草案本身,都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
比如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组成领导小组共同起草草案;再如,草案在对违法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自觉、自愿地发展循环经济。与起草这一草案有关的值得称道之处还有,在起草草案的同时,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一些规章和标准将有望与法律同步出台。
为配合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工作,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法规和标准,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规定、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价格机制的意见以及涉及节水、节地、节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回收与再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有关标准。
这些拟与循环经济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划有26项,连同已经制定正在实施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划64项,共计为90项。此外,还有300多项相关标准列入今明两年的编制计划。这些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大大增强循环经济法的可操作性。
发展循环经济,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许多环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共同作用下,才能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保证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又保证经济发展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的支持,实现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良性循环。因此,循环经济立法应与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一并考虑,同步出台,才能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
囿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在过去的立法中的确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够的问题。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的法律比较空,在实施过程中不好执行。许多法律出台后,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更细致、更具体的法规、规章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充分注意到解决法律可操作性问题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多方面措施,力求使法律本身能够更细化、更具体。但一方面,解决这一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不可能完全预见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这就仍需要发挥配套法规和规章的作用。
按照目前立法工作的通常做法,一般是在法律颁布后,由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章和有关标准。无论是实施办法,还是配套规章和有关标准,制定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就容易造成法律已经实施,可具体的执行办法还未出台,从而直接影响法律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进而影响的是法律的权威。这种情况,过去并不鲜见。
此次在立法机关制定循环经济法的同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就开始抓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工作,争取使有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与法律一起出台。这是立法机关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结果,也是完善立法程序的积极探索,更是增强法律可操作性的重要举措。
正因为如此,这一立法工作的新举措值得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