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悦)老王胃部不适被医院按胃炎治疗了一年,而当其被查出患胃癌时,为时已晚。老王的家属认为是医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将其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赔偿老王家属近10万元。
2004年8月,老王因胃部不适到医院就诊。一直到2005年8月底前,医院均按胃炎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年9月,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10月,老王在出院一个多月后便病逝了。
死者家属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症状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患者病因一直未查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最终导致死亡。
医院在法庭上辩称,老王死因是胃癌,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诊疗不足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而且患者初期症状并不典型。医院的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主,患者服药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的不足之处在于建议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并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老王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了老王的相对寿命,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J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