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仁化县扶溪镇扶中村,现年68岁的谭伯育有一子五女,均已成家,其要求现任村干部的儿子一人赡养被拒,一怒之下将儿子告上仁化县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元和大米15公斤。
据谭伯诉称,1997年其与妻子离婚后一人另行居住,靠自己的劳动所得维持生活,现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儿子是法定扶养人,但未尽到赡养义务,没有给过分文生活费,现请求法院判决其子谭某每月给付人民币300元,直至其死亡。其庭审中还明确表示不要五个女儿赡养。
谭某辩称,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其实父母离婚后母亲一直与他一起生活,因此要求父亲也与他一起生活,但父亲要他每月给付300元生活费,他确实无法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其父的诉讼请求。
仁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应尽赡养扶助义务,被告在原告失去劳动能力后未尽赡养义务,有悖社会公德,且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原告还有5个成年的女儿,也应尽赡养原告的义务,但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是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按原告的子女数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计算。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谷立辉 汪次安 何为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