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原国锋)食品如果不安全将强制要求实施召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今天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并正式实施。根据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可能导致的危害,迅速有效处理不安全食品,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
根据《规定》,食品召回实施“二级监管”的模式。国家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的信息。一旦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的实现召回目的。
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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