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李京华)消费者遗失手机挂失后,电信公司该不该返还卡内余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傅小姐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案件,法院判决联通北京分公司为傅小姐重新启用原有卡号,返还傅小姐电话话费并赔偿其信息查询费。
根据傅小姐诉称,2006年9月,她购得一手机,同时办理了如意133卡,并予以充值使用。同年10月手机遗失,她进行了电话挂失。2007年4月初,手机找回,但在通过电话办理解除挂失时,被告知由于超过联通北京分公司规定的使用期限,卡号已被注销,当时卡内尚有余额,但联通北京分公司称不能返还。
傅小姐认为,联通北京分公司单方面采取的注销卡号并侵吞卡内余额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义务,90天的有效期属于联通北京分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另外,她已经在联通北京分公司要求的有效期内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期间不应再计入使用期。
联通北京分公司辩称,公司的用户指南对于卡号的周期有规定,对于傅小姐电话卡的处理是按照指南及卡后的说明操作的,公司不存在违约等。
法院认为,因联通北京分公司用户指南规定不明确,未向消费者告知电话挂失后133账户的生命周期将继续计算,使傅小姐未在有效时间内到营业厅办理补卡手续,导致手机号被注销、话费余额无法返还的损害后果,联通北京分公司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联通北京分公司为傅小姐重新启用原有如意133卡号,联通北京分公司返还傅小姐话费92.18元及利息,联通北京分公司赔偿傅小姐信息查询费21元。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