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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眼中的西方法律 (之八) ——中日之战促警醒取道东瀛求自强(组图)

  (之八)

  ——中日之战促警醒取道东瀛求自强
日本明治初期翻译的《万国公法蠡管》

清末由日本引进的《日本盐专卖法规》

  田涛

  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以后,中国的政局发生了巨大动荡,朝野上下对“洋务运动”提出了批评,并且进一步提出了变法维新的政治主张。就连张之洞这样的朝廷重臣也已经认识到“从前旧法,自不能不量加变易,东西各国政法,可悉者亦多,取其所长,补我所短,揆时度势,诚不可缓”。他在上奏朝廷的“变法陈事疏”中,极力鼓吹国家富强应当着手效法西方法律并以此推动变法和改革。

  日本明治维新所取得的成就给国人带来强烈震动,清朝上下,主张变法革新的势力日渐增加,且当时的日本已经成功的引进了西方的法律,一大批西方法学著作也已经被印成日文,转译这些著作的条件比较成熟,因此效仿日本引进西方法律,成为一时之风气。


  19世纪末,日本在明治维新修订本国法律时,曾大量参照了欧洲各国特别是当时德国的法律,这自然会给中国的法学引进与翻译带来影响。沈家本曾指出“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西法,不数年遂为强国。”中日两国距离较欧美为近,交通上的方便也为人员上的交流提供了便利,甚至当时还有人认为两国文字相近,而且日本也是君主政体,因此,效仿日本的种种思潮必然会影响到法学的输入。

  当时清廷曾派董康等人赴日本专门进行考察,并且也翻译了一批法律和法学著作,在国内产生很大影响。此时清朝派往大批留学生前往日本留学,这些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投身于法律学习,其中有不少参加了外国法学著作的翻译工作。

  当时在东京设有“清国驻日留学生会馆”,专门组织留日学生翻译法学著作,其中较有影响的主要有卢弼、黄炳言等人翻译日本著名宪法学家清水澄的《行政法》、美浓部达吉的《国法学》、田中穗积的《租税论》等。留日学生还组织成立了“译书汇编社”,专门从事政治与法律书籍的翻译,并交设于东京、横滨和上海的专门出版机构加以出版,同时还将这些翻译著作合订为《译书汇编》结集出版。参与这一工作的除中国留学生外,还有一些日本著名的法学家。例如日本学者井上毅的《各国国民公法权力考》、中村孝的《国法学》、葛冈信虎的《法制新论》等都是通过《译书汇编》介绍到中国来的,译书汇编社是当时留日学生在东京从事翻译引进外国法学书籍最多并且最有代表性的组织。

  此外,日本东京并木活版社和作新社等民间出版机构也参加了向中国输出法学书籍的翻译出版工作,而且这些出版物有很多是在日本印刷装订成书后再飘洋过海运至中国,其间的困难与波折可想而知。

  此时民间交流的成果明显要大于官方的“考察”,如日本宪法学家高田早苗的《国家学原理》、《政治史》,户水宽人的《法律学纲领》,织田万的《法学通论》等大量作品被翻译引进到中国。就目前统计,从日本直接翻译的法学书籍约二百多种,占清末全部引进法学书籍的一半以上。此外,以日本学者翻译的欧美书籍作为底本,间接翻译的书籍也不在少数,如法国美佐的《代议政体原论》是王纯根据日本山口五松译本转译的,英国希西利洛度利科的《英国地方政治》是赵必振据日本久米金弥译本转译的,张相文翻译的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也是据日本何礼之的日文译本转达译的。

  总之,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日本翻译与引进外国法律与法学著作,已成为法学著作翻译与引进的主要渠道。中日甲午海战的结果,使国人对军事以外的国家政治与法律的作用更加关注,朝野上下形成一种“今之言政者,莫不范于日本之制”,这是取道日本翻译法学书籍最多的原因之一。

  引进日本法律最为全面的一部书籍,即《新译日本法规大全》。这部法规大全最初是由南洋公学张元济、刘崇杰等根据明治三十四年(1901)内川义章编著《现行类聚法规大全》第2版翻译的,1904年又据第5版作了补译订正。

  全书收集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日本宪法、皇室典范、议会、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官制、官规、统计、外交、地方制度、警察、新闻、著作权、卫生、财政、森林法规等25类,这是翻译日本法律书籍中最大的一部书。同时,书末附刊的《解字》对日本有关法律的专门术语作了对照。这部书籍的翻译不仅对清末的法制改良有着重大影响,而且在中国近代法律发展史上也有着深远意义。

  除大量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外,一些特别法也被翻译到中国,如于明治三十八年颁布的《日本盐专卖法》被当时中国的东北盐务总局翻译成中文,并要求当时的盐政部门加以参考推行。日本明治维新以后,效仿西方的地方自治成为一种新的政治模式,这一改革对推翻日本江户时期的藩镇势力和建立新的地方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引起了当时中国朝野的普遍关注。

  这一时期翻译和引进日本地方自治类的著作形成了一个新的高潮,据不完全统计有桑田雄三的《地方自治》、石冢刚毅的《地方自治财政论》、江木翼的《地方自治模范》、美浓部达吉的《府县郡制要义》、岛村他三郎的《地方行政要论》、市町屯杂志社的《自治行政例规》、独逸协会的《自治论》、小合伸的《日本府县制郡制要义》等。

  上述译著的出版机构主要是由上海的商务印书馆等民间机构印制完成并在国内出版发行。

  警察制度的设立是清末变法的重要举措。传统的中国只有州县官吏下属的衙役制定,这与近代的警察制定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的经验,在国内各地方设置“警视厅”和“巡警局”、“派出所”成为一时要务。为了完善警察制度,从日本翻译了大量的警察专业书籍,其中主要有《最近警察法教科书》、《汉译警察通规》、《警察宝鉴》、《德国警察法》、《外事警察》、《警察与人民》、《警察全书》、《警察学》、《现行警察法通解》等。

  这些警察专业的书籍,是中国近代警察制度设立之初的主要理论基础。这些书籍的出版主要是由设在日本东京的并木活版所直接翻译出版,再通过国内的书局发行。据考察,当时这一类的书籍出版数量较少,传至今日已经难得一见。

  大量从日本直接与间接翻译“西学”书籍,引起欧洲学者的关注。英国人斯克罗敦、普南等为此专门写了《版权考》一书,对如此广泛地取道日本转译西学提出了批评,并提出关于版权争议的要求,但由于西方极力向中国输出“西方”的思想理论,关于版权的争论最终只限于向中国官方申请保护。

  《版权考》的翻译出版,使国人始知有“版权”这种特殊的权利保护,对清末推出《大清著作权律》(宣统二年)也有直接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当时的中国对于知识产权尚无最基本的认知,虽然在西方的压力下出台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终因举国上下皆不知著作权为何物,对其保护更是无从谈起。最后《大清著作全律》也无人问津,甚至在此后的几十年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依然游离在国家制定之外,可见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足以改变固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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