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言不足”的居正
居正先生
颜谢
当下学人对于居正先生,未必有多少了解,但他却是对中国二十世纪上半叶的司法实践产生巨大影响的人。居正(1876-1951)原名养浚,字之骏,号岳嵩、觉生,别号梅川居士。湖北省广济县人。早年留学东瀛,研习法政,参加辛亥,出任临时政府内务部次长。身预二次革命、护国、护法诸役。后曾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一职达十六年之久,对当时的中国司法的近代化建设,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运行理念上,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居正的贡献在于司法实务的运行而非理论的建构,对内树立法治权威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解决司法院的虚置化,赋予其真正的司法权;二是审级制的改革,设置地方法院以推行三级三审制;三是全力推行立法工作的发展。对外为恢复法权的完整,则积极进行收回治外法权运动。中国自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从清季开始,利用修律,试图通过法律的现代化来收回领事裁判权,这成为中国法治近代化的最初动力。居正先生刚刚视事司法部,便召开司法会议,作出了争取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决定。其后又积极推动民众团体向美英政府进行呼吁。1943年,“跻身四强”之际,美英两国正式宣布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中国法权完整最终得以恢复。与此同时,居正先生也满怀激情写下了《平等互惠新约签订之感想》一文,以致纪念。
相较于在司法事务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在理论构建方面,居正先生则显得明显的不足。盖居氏为革命而学法,非学法而革命;身居大理,更多的是以位酬功,乃至奔波于当国者的纵横捭阖而身非由己,并不是出于学优则仕,以理论学养固位。所以,虽位尊法曹,执掌钧衡,“终了一生,立言不足”,其实这也难于苛求。身处乱世救国第一的环境下,不消说侧重于政务活动的法律家,如江庸、董康、许世英、孙科及张知本;就连学斋中走出的,注重学术研究的法律家,包括以法理学研究鸣世的吴经熊,以宪法学研究济用的王世杰、钱端升等,以整理国故为业的程树德、徐道邻等,以国际法研究为职志的周鲠生、梅汝等;非古非今之际,不中不西之间,哪个不是有难以言明的苦楚。就居正先生而言,世人更多的是把他看作一个政治家而非法律家,然而正是从政治家角度进行的观察,居正先生对中国法律的弊端较之科班出身之人有更深的体会,“推原讼累病民,其原因一由于制度本身未尽适合于国情;二由于推行方法未尽斟酌法理民情于至当。”“救济之方,不外法律制度之改善,与夫执法者能顺应民情之所宜。”
纵观居氏立言之论,除《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外,检册全集,则多为讲话,号召,函牍,通电,宣言,殊少专门之论。计其理论主张,一则为重建中国法系,一则为司法党化,“遵行国父遗教,严格执行法律,注重合作精神,养成守法习惯,发扬固有道德”确乎应其所言:陈义不求甚高,立言期于共喻。前者处特殊环境,斯言一出,足以号召人心,反响强烈;后者则适与其向所主张的司法独立原则相反,为人诟病。
就重建中国法系而言,居正先生对中华法系重建的愿望与呼吁,相较于程树德等学者,与其说是基于学理分析而得,不如说是对自己身处时代大潮流之下的切身感受,与执掌大理有年的职业伦理薰习所致。他提出此一问题,是为了应对自清末修律与北洋政府立法存在偏差和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司法弊端。北洋政府的立法和清末修律活动,既不彻底又不完善,前者“因袭古代的礼治”,后者“完全继受外国的法律”,这种“盲目继受”造成“唯以旧习与新制不能相应,良法虽颁,美意未著。”而解决的办法,便是重建中国法系。
徐复观先生在居氏逝世后写道:“楚人任侠敢任,而常有守孤抱以轻天下之情,故历史上秉大义以发天下之大难者多为楚人。发大难而不计其功,有其功而亦不以其自拘自滞,自矜自恃者,亦多为楚人。盖楚人有性情之真,而少功名之念,此楚人之所以失,亦楚人之所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