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丛民实习生葛红普)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该省正式公布了《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今后,大学生打工“有法可依”。
《办法》规定,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能超过40小时。
校外用人单位要想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办法》指出,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标准;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办法》还规定,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