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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专家指出治超治限在立法执法守法三方面都存在问题,呼吁 拯救公路生命 急需法律手段(图)

图为交警在检查严重超载的货车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陈煜儒

  近日,记者电话咨询全国治超办公室:发现超载超限车辆怎么举报?发现公路上的交警和路政执法人员借治超敛财怎么举报?值班人员非常热情地说:向公路所在省的治超办公室反映,并提供了举报电话。

  由交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多次对公路运输的超载超限现象进行专项整治,而且每次都是高压态势,各种制裁方案齐全,措施得当,但是,还是没把“两超”给“整住”,原因何在?北京市交通干部管理学院的张柱庭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治超治限在立法、执法、守法三方面都存在问题,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国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的三大法律规治手段都没能发挥作用,原因是在惩罚损害公路这个公共财产的问题上缺少系统的、可衔接的司法解释和汽车制造业的统一标准。


  刑法几个罪名无法启动 涉及损害公路的司法解释缺失

  公路是公共财产,它是有生命的,久治不愈的超载超限问题,已经成为“公路第一杀手”。

  据专家测算,一辆超载车辆的单轴重是自重的16次方,其跃起的冲击力是自重的4倍。载重10吨的货车超载1倍,对公路的破坏力相当于正常载重时的16倍;超载2倍,对公路的破坏力增加80倍。而且核定载重量越大的车辆,超载对公路的破坏越严重。

  据有关调查,设计年限在10年至15年的二级公路,在目前的超载超限运输状态下,其使用寿命仅为3年左右。一条设计使用15年的高速公路,如果行驶车辆超载超限1倍以上,其使用年限将缩短90%,即只能使用1年半。

  交通部公路司有关负责人说,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桥梁造成的损坏是毁灭性的,它是掠夺性使用公路的一种短期行为,是承运人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获取高额收入的一种暴利行为。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桥梁造成的破坏是隐性的和累积性的,累积到一定程度可引起破坏,甚至可能由此引发桥断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

  “把公路压坏了没有一个人被判刑的,把桥压塌了,也就判那么几个人。如果国家规定这个桥只能过15吨,而司机要拉80吨,这就是故意损害公共财产。”张柱庭教授说。

  制造不合格车辆就是犯罪,能拉15吨却拉80吨就是犯了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些都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超载超限等破坏公路的定罪和量刑制定一个详尽的标准。

  张柱庭教授说,靠罚款、卸载等行政手段根本无法解决“双超”现象,必须启动刑法,加大保护公路这种公共财产的力度。

  超载的民事责任不清晰 公路资产管理者应进行公益维权

  以罚款为主的超载治理不但不能使公路上行驶的超载车辆减少,反而进一步加剧了超载行为。我国的运输户多为个体、私营的经营模式,司机超载的原因就是运价低,为赚钱而超载。被罚款后,为捞回成本,再增加超载量。一名司机说:“我是拿自己的命在拼。”

  七部委联手的全国治理超载行动,出台了一系列从源头上解决超载问题的治本措施。

  张柱庭教授说,现在针对超载的民事责任一点都不清晰。主要原因是,对公路的损害存在隐性损害,如何进行隐性损害赔偿,我国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人们现在普遍认为看不见的损害就不是损害。中国的公路损害情况目前有一个特点,南北向的公路,向南方向的损害严重;东西向的公路,向东方向的公路损害度大于向西方向的。这种公路损害度的双向对比可以证明超载车对路的损害是积累形成的,回来放空车的方向路面损害就小。

  超载是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根据民法的原则,法律禁止的,所签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法律严禁超载,超限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而合同是否合法的裁决权在法院,而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那谁来为伤痕累累的国家公路出庭打官司呢?

  “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允许公路资产的管理者,以公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主张超载的运输合同无效,把运输内容全部收归国有,这样才能对托运人有所制约。”张教授告诉记者。

  现在所有治理“双超”的措施,过多地集中在了司机身上,而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货方挣的钱就是公共产品———公路受损害的那部分。

  行政处罚缺少执行依据 国家没有汽车制造的法定标准

  在近几年治理“双超”的过程中,发改委公布了10批《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涉及250多个企业,1.2万多个车型,245万多辆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企业违法吗?应该怎么处罚?

  在国外,有什么样的路,才能造什么样的车。汽车制造企业必须根据路的标准造车。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制造汽车的法定统一标准。造车、修路、发牌照、城市道路管理分别由四个部门管理,而四个部门法律规定相互脱节。

  在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都有一部公共安全产品制造法,汽车制造不能与通用产品适用同一个法,而是适用公共安全产品制造法。公共安全产品制造法所要求的法律责任比通用产品的法律责任要重得多。在美国凡是制造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接受比产品价值高百倍的处罚;在日本,一个汽车不合格要赔十倍于汽车的价值。

  张教授说,在我国,汽车不合格也是按一般产品来处罚,采用“填平原则”,不合格的汽车造成的损害,只要处罚时“填平损失”即可,而国外却是惩罚性赔偿。针对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我国应该独立立法,实行惩罚性赔偿。

  现在治超治限采取的方针是:全国上下一盘棋,齐抓共管,但效果并不明显。真正要根治“双超”,不能只局限于行政手段,而要发挥刑法、民法、行政法的手段,才能震慑“双超”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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