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9月4日电 (记者 柴燕菲 通讯员辛成)通过炒股QQ群,同在浙江杭州的杨女士认识了毛先生,并把十万元钱给毛先生委托其炒股,股票帐户还写上了毛先生的名字。可是,钱刚打入毛先生帐户两天,十万元钱就不见了,毛先生还玩起了失踪。
原告杨女士诉称,今年八月,她与被告毛先生达成口头协议,委托毛先生进行炒股,并于二00七年八月七日分别两次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划入毛先生工行帐户十万元。后杨女士因得知被告为人不可靠,可能委托炒股是假,骗钱是真。故于八月九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合作协议,由被告毛某退还其炒股现金十万元,并由毛某承担诉讼费用。
起诉当天,杨女士由于怕起诉后,现金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的资金被转移,还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毛某的银行存款及股票资金账户。不巧的是,在进行财产保全前几个小时,毛某刚把十万元钱转移,帐户里只剩下一元钱。
另悉,法院在审理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期间,经审查,发现被告毛某涉嫌诈骗犯罪,且杭州翠苑派出所已受理该案,故江干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于九月四日裁定驳回了杨女士的起诉。
对此,承办法官说,委托炒股存在高收益、高风险。如本人不会理财委托他人打理的话,股票帐户名应为本人姓名,并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规避风险,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赢利部分如何支取、亏损部分如何担责也应明确约定。同时,承办法官说,除了委托炒股者存在风险外,其实被委托者也存在风险,被委托者应得的佣金无法直接从股票帐户中取得,如没有合同约定佣金等支取方法,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出现扯皮,届时被委托者可能恶意抛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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