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官同台断案,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日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透露,截至2006年底,共选任出55681名具有较高素养、广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644723件,人均审理案件13.82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20.09%。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都做到了调解结案,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很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肖扬认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人民内部矛盾易发、多发。这些矛盾和纠纷,绝大多数都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碰撞和摩擦,当事人低头不见抬头见,解决这类矛盾纠纷,应该以息事宁人而不是相互对抗为价值取向,应该尽量让他们握手言和,尽量避免反目成仇。”
而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因而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兼顾国法、天理、民情,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酝酿出台文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个别地方有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人民法庭或者合议庭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随机抽取”原则。
据此,在提交本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规定(讨论稿)》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合议庭。因案件类型特殊,有必要在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中抽取的,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这份讨论稿还具体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并通知当事人。
“酝酿出台这一规定,旨在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保证审判案件中选择人民陪审员的程序公开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可以切断人民陪审员与社会和法官之间的固定联系,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据介绍,全国已有937家人民法院实行了“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占总数的31.8%。其中,不少法院还结合本地审判工作的实际,分别按照地域、专业、职业等标准,将本辖区的人民陪审员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然后再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从相对应的类别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保证了陪审制度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
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将组成合议庭审判
提交此次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讨论稿)》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对何谓“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最高法院提出两种方案供讨论。
第一种方案是: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是指在审判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关注程度以及是否涉及群体性利益等因素,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
第二种方案则倾向于具体列举“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例如: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群体性利益;当地群众关注;涉案人数较多;当事人双方矛盾容易激化;涉及重大事项的行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
此外,这份讨论稿还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