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9月5日电(记者黄深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浙江省上虞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吉太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吉太在任职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8.2万元及他人所送赌博筹码合计价值港币12万元。1996年至2001年,张吉太在担任上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先后多次将国有资金合计1690万元出借。
因张吉太系自动投案自首,案发后又积极退赃,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