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有望国家救助
可避免受害人及家属“人财两空”,珠海等地将试点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沐杉)昨天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起草拟定了我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相关文件,目前已呈报审批。
若能通畅赔偿所需资金的筹集渠道,该制度将会于近期在我省珠海等一些城市进行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罪犯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他们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后,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而且“人财两空”。
据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的抽样调查,涉及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邱兴华案(杀死11人),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凶手的赔偿。这些凶犯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
有专家撰文指出,需要有一个能协调各个司法环节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补偿款基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承担。多数学者认为,被害人补偿标准不宜高于国家赔偿标准。
据记者了解,2006年全国有10个省份的法院系统开展试点,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发放救助金超过780万元。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