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周赞辉 通讯员/荔法宣)日前,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女婴被飞瓷击成十级伤残,因为施害人无法确定,该栋楼的18住户均成了被告。
事情缘起于今年2月10日。
据受伤幼儿晶晶的母亲阿兰介绍,当天上午8时左右,她抱着才5个月大的晶晶经过荔湾区白鹤洞路鹤园中14巷2号楼西面时,突然一块瓷片掉下来砸在孩子头上。顿时,晶晶的额头流血不止,后缝了6针,伤愈后晶晶头上留下一条长2.5厘米的疤痕。
3月26日,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评残鉴定书,认定晶晶为10级伤残。至今,孩子右边额头上指头大的伤疤无法痊愈。
事发当日,阿兰即向鹤洞派出所报警。据悉,民警曾逐户拍门询问,没有发现与瓷砖片相关的线索。警方笔录记载,瓷砖并不是该楼的外墙剥落的,怀疑是有人抛落,但是事发现场没有证人。由于无法确认瓷片从哪里“飞”出,晶晶的父母遂将该楼西侧的18家住户全部告上法庭,并要求18户连带赔款合计5.5万元。
庭审时,18户被告只有17户出庭。有部分住户称,事发当时多数人都不在家,甚至对此事一无所知,是收到法院传票后才得知此事的。
出庭的17户被告均不承认砸中晶晶的瓷砖来自2号楼。虽然刚开庭时有被告指出受伤女孩十分无辜,但是他们对于自己成了被告感到十分委屈。4楼住户陈伯说,虽然对方说没有证据证明瓷砖不是2号楼的,但也一样没有证据证明这块瓷砖就是2号楼扔下去的。
法院将择日宣判。
新闻链接索赔未成功两案例
深圳:2006年5月31日,南山区向南小学4年级学生钟传宇在学校参加完欢度六一儿童节的活动后返家,途经海德二道好来居大厦楼下时,被一块从高空落下的平板玻璃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宇父母把好来居73户北侧住户及物业公司告到法院,索赔金额达76万元。因为73户被告中的相当一部分业主搬离,法院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导致起诉书无法送达,致使此案现在仍无法开庭。
重庆:据《重庆晨报》报道,2001年9月27日晨,重庆市民蒋祥发途经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时,被从天而降的花盆击伤头部。蒋祥发将大厦B座57户人家全部告上法庭,索赔24万余元。2003年9月,庭审中,其中有7户证明他们不具备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法院判决其余50住户共同赔偿13万余元。据了解,2005年重庆市一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视点
“株连”所有住户不公平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现在处理这个问题援引最多的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套在“高空抛物伤人行为”上,实在很勉强。因为一个人的错误,要“株连”到其他住户一同接受惩罚是不公平的。虽然法院对民事案件不举证无可厚非,但把举证责任推给无辜、并且侦查能力欠缺的住户也是不妥当的。因而,法学界呼吁,必须有个统一的意见在立法中体现,否则,再碰到高空抛物还是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