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见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苍白
作者:何海宁(南方周末记者)
历时55天,8岁的小敏从三亚跑到北京(详见南方周末8月23日B9人物版《“长跑神童”张慧敏的是是非非》)。据说,小敏身体状态良好。
8岁儿童不适宜进行如此强度长跑,科学上早有说法。在美国,由于这个年龄的儿童没有独立思考能力,如果监护人滥用权力,导致儿童从事不适宜的活动,可能被认为是“虐童”,甚至是犯罪。但张父的道理来自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我管教自己的孩子,关你什么事”,所以他敢于跟专家辩论,敢于硬扛一浪高过一浪的舆论压力。他还习惯用“我们”来指代他和小敏:“我们敢于承担任何责任。”
但连张建民都不知道小敏是否真的喜欢跑。更可惜的是,面对小敏长跑这种明显非理性的举动,面对可能是对小敏健康成长的侵害,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仅仅是在第六条笼统地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此种行为没有半点约束。
从这条法律中,我们不知道什么算违法,哪个部门该介入,如何保护……现在有的只是专家的劝诫、媒体的呼吁、小敏的偶尔反对、母亲骂张父是“神经病”,难道非要等到孩子真的出现什么状况,才能看到法律的身影?
北上55天,途经6省1直辖市、81个县市、358个乡镇,连一个派出所干警都没出面干预过,海南省委宣传部劝阻性地捐了15000元,结果被偏执的父亲视为“雪中送炭”,为北上提供捐资。
还不仅仅是张父与小敏,我们的身边还有多少望子成龙,而不惜拔苗助长的事例?家长的愿望无可厚非,但社会却必须能制约家长的野心,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片自由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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