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布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意见稿 单位单方面解约先过工会关
时报记者 朱小勇 通讯员 穗仁宣
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意见。
行政管理人员小于职工代表总数两成
《征求意见稿》: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行政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解读: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及表决程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民主管理程度,影响到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鉴于实践中常常出现的职工代表中行政管理人员所占比例过多、召开会议不规范和表决方式、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本条对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和会议的召开及表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副职以上行政领导不得担任工会委员
《征求意见稿》:
单位副职以上行政领导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该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已承担的用人单位管理职责与履行工会职责有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企业工会的兼职主席、副主席,经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可以由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工会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应当设女职工委员。
解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会主席、副主席兼任行政职务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双重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实践中还曾出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企业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职工“打官司”的现象。
因此,为保障工会能够切实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本条对工会委员会成员的身份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阻挠限制组建工会单位面临责任追究
《征求意见稿》: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欺骗、误导、威胁等手段或其他方式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或者对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2、拒绝上级工会工作人员进入本单位、不提供会议场地等相关便利条件或以其他方式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织、参加工会的。
解读: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符合组建工会条件而不组建,有些用人单位对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进行阻挠和限制,甚至进行打击报复,还有些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手段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开展。本条针对我市的这些实际问题,细化了各种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会拥有调查权
《征求意见稿》:
工会有权向有关单位、知情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解读:
在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情况下,只有赋予工会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工会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地担负起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单位拨付工会经费达职工工资总额2%
《征求意见稿》:
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应及时补缴并同时交纳所欠缴金额每日5‰的滞纳金。单位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读:
《省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拨缴工会经费时“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不够明细,本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更加便于实际操作。
单位签订解除合同工会可以进行监督
《征求意见稿》:
工会可以对单位裁减人员实施监督。单位违法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不予纠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工会还可以对单位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实施监督。工会对单位执行法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规定实施监督。单位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工会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参与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事先征得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同意。
解读:
对于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工会应当进行监督。劳动合同制度是确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的重要劳动法律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职工对单位而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工会有必要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进行监督,以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或工会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问题影响较大,广州市实践中已有广州化学试剂厂的具体个案,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以维护工会工作人员的权益。本条针对已经出现的实际问题,依据《工会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了上述规定。
因参加工会被解约获年收入两倍赔偿
《征求意见稿》:
职工因依法组织、参加工会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解读:
职工因要求依法组织、参加工会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我市已有现实的案例,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比较大。本条针对这些实际问题,规定了单位因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而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市民可就7方面问题提出意见
●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配合上级工会帮助、指导本单位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这样规定是否合适?
●第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为上级工会工作人员进入本单位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提供会议场地等相关便利条件,这样规定是否合适?是否可行?
●第七条关于工会工作人员配备的规定是否合适?是否可行?
●第八条规定企业工会的兼职主席、副主席,经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可以由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这样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可行?
●第二十条规定了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当履行的职责,这些规定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否恰当,是否足够?您还有什么建议?
●第二十四条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恰当?是否可行?
●您认为需要修改的其他问题。
联系方式
请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寄送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chenning@rd.g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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