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7日)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最近下发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广州市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在当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按上浮不低于30%确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范围。
记者了解到,此次政策的最大突破在于,取消了原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的规定,改由区(县级市)、镇两级财政负责,即纳入了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县级市)自行确定。有条件的村或经济合作社,应继续给予现金补贴或实物供给。
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方式,通知中提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选择分散在家供养、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入住“五保村”相对集中供养等方式。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月发给适当的零用钱。敬老院的管理运作经费,由区(县级市)、镇两级财政分担,具体分担办法,各区(县级市)自行确定。今年广州市拟在现有基础上,再新建30个“五保村”。
住院可按“新农合”规定报销 关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资助问题,通知中规定,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资助分为基本医疗资助和住院医疗资助两种。基本医疗救助是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可以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4%报销门诊医疗费,凭村级卫生站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票,到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民政科)报销23.80元~33.60元。除基本医疗救助外,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的,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 (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房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