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昌平
8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企业破产法》实施与问题高端论坛”,邀请一批法官、法学专家和律师,就《企业破产法》实施近三个月来及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汇集建议。
《企业破产法》颁布已逾一年,自今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但新法在实践过程当中存在和出现了一些问题,亦引起法学界广泛关注。
“《企业破产法》的创新之一在于对金融机构的调整。”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表示,金融机构的破产一方面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订实施办法,另一方面赋予监管机关申请破产和实施暂停两大特权。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正在起草存款保险制度,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问题,中国保监会则还没有启动。“这些都是涉及到金融机构破产的一些具体规定,是配套制度。”至于针对整个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尚未启动迹象,有待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并协调解决。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代理了《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案件———北京丹姚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据其介绍,按照新破产法规定,需要开设一个管理人账户,但实施破产法近三个月了,管理人账户竟然无法开立,因为银行方面说:“我们到现在为止,没有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下达的文件。”
与会专家指出,中国现阶段正经历一个立法热潮,但几乎每部具有标志意义的法律出台后都面临执行不到位甚至不被执行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破产法起草工作组专家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新破产法颁布一年多,实施了近三个月,但至今很多地方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名册还没有出来,使得作为启动破产程序最关键的管理人制度不能进入到实施阶段,令人感到不容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