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第二届企业纠纷防范与解决年会”的报道
文/图 本报记者 王婧
对企业来说,用“时刻准备着”来形容其在防范和解决纠纷时的心情尤为合适。每一个企业家都知道,风险无处不在。
2007年8月30日至31日,由律商联讯主办的“第二届企业纠纷防范与解决年会”在上海举行。此次年会将重点放在为企业剖析各种纠纷解决方案在不同情况下的可行性,通过比较诉讼和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利弊,为企业寻求纠纷解决的最有效途径。
“现在作为律师来说,我们不会一味通过让客户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真正好的律师应当能够站在企业的利益角度,让企业通过合适、有效的途径,以最快的时间最好的方式解决问题。”美国克罗维尔与莫林律师事务所(Crowell&MoringLLP)合伙人亚力山大(AlexandredeGramont)律师向记者表示。
“或许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很多中国企业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我们将它的含义延伸到仲裁、调解等一些不用通过法院解决的领域内,以帮助企业来解决问题。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是非常有效的。”参加此次会议的美国旭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乔依(JoelLutzker)表示。
面对纠纷 诉讼和非诉如何取舍 在形容诉讼、仲裁、调解三种解决问题的途径时,来自美国Diaz,Reus,Rolff&Targ律师事务所的迈可(MichaelDiaz)律师表示,从他在美国的执业经验来看,三种方式的关系应当说并不矛盾。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通过运用一种方式,是进入到另一种方式解决问题的阶段。比如,在美国的实践中,有时候诉讼只是一种律师向对方施加压力的方式,其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对方能够进入到调解或者仲裁的解决阶段。但是,在谈到具体的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解决纠纷,还是要进行判断的。
通过多年的执业经验,迈可将是否采用诉讼方式还是非诉讼方式的关键总结为:律师必须要关注纠纷双方的情况,具体纠纷的细节。如果要进行诉讼,那么律师必须清楚诉讼给客户可能带来的成本和最终结果和客户预期的目标是否相符。而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律师采用的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一个很生动的例子摆在眼前,如果纠纷是因为竞争对手的竞争所造成的,而这种竞争可能会使公司在短时间内遭受重创,此时,如果想要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恢复竞争力,并且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采取诉讼的方式无疑是较好的选择。而对于另外一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的可能是制造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并不会给企业造成太大实际利益损害,而考虑到日后还要在同一领域内的继续合作,选择非诉的解决途径无疑是比较合适的。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海外法务管理部副部长武进锋介绍,华为从一开始不了解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到后来了解和认识到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后开始提倡进行国际纠纷的仲裁过程。“华为成立几年的时间里,一开始对国际仲裁了解非常少,后来通过各种商会才慢慢了解。虽然不是每个合同的纠纷都适合仲裁,但我们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要通过非诉的方式解决问题。”
客观比较 诉讼和仲裁各有利弊 在非诉的解决纠纷方式中,来自各国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对仲裁较为推崇。因为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其更加灵活,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常常会更加有效。迈可表示,虽然国际仲裁的费用也是非常昂贵,但是相比于诉讼而言,所花费的费用还是要低一些的。诉讼往往会牵扯大量公司的人力、物力,而且耗费的时间长、费用高。而相比于诉讼,仲裁显然灵活了许多。
面对国际纠纷仲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考虑去哪里仲裁,目前全世界有几个比较知名的国际仲裁庭,如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庭、新加坡国际仲裁庭、香港国际仲裁庭等。
对于仲裁所具有的优势,武进锋表示,华为在处理一些纠纷时之所以愿意选择仲裁的原因主要是:
一是在仲裁方面,全世界有比较统一的规则。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非常难懂,特别是在某些国家,甚至很少有英语的法律系统,你要进行诉讼,很难了解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而在有些国家进行诉讼时,虽然有英文法律条文,但是理解起来还是有语言障碍。现在,仲裁的裁决也比较便于执行。
二是基于仲裁的保密性。很多公司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即使要解决问题,也希望今后能够保持良好的伙伴关系,这时候进行仲裁就比较有利了。
虽然仲裁有许多优点,但是迈可也指出,仲裁裁决一般不能够上诉,因此作为终审裁决,仲裁后的结果双方必须执行。而通过诉讼的途径,对于不满意的诉讼结果,当事人还有上诉的机会。而对于何种类型的公司更适合仲裁,迈可表示,能够真正从仲裁中受益的公司,正是那些在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有商务业绩的公司,这样的公司一旦涉及海外纠纷,往往采用仲裁比较好。
Dalaz,Reus,Rolff&Targ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柯特(ScottA.Burr)在肯定了仲裁的优势的同时也指出,在一个牵扯多方法律关系的纠纷中,有可能仲裁结果只能约束其中的两方,而在其他方中并没有约束力了。因此,当遇到多方纠纷时,仲裁就有自己的局限性。
选择仲裁地 国内还是国外 在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后,确定哪里作为仲裁地也成为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斯柯特表示,以前在和客户交流时,很多外国客户脑海中都有些印象,觉得中国的法律不是很完备,因此一般不愿意选择在中国仲裁。而现在这种状况现在已经大为改观。目前中国已经签署了《纽约公约》,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在仲裁方面将会更加规范,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协助问题也已经在公约中得以解决。
斯柯特表示,选择在中国国内仲裁或在国外仲裁应根据不同情况。国外仲裁往往是和国外有关的仲裁,如一方或者双方都是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机构;或者牵扯到的事项是在国外发生的;或者由此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的产生、改变、终止可能发生在境外。国外仲裁可以适用临时仲裁的方式。而国内仲裁部允许适用临时仲裁的方式。
斯柯特还向记者表示,虽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收取的费用有时并不低,有时甚至比国外的一些仲裁机构还要高一些。但是,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际企业选择在中国仲裁。截至目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的案件数量位居全世界第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