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两岁的小孩,在邻居家玩耍时被一条“野狗”咬成伤残。事后,孩子父母找邻居索赔,邻居坚称此狗不是他家养的,不该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
看着孩子被伤成这个样子,却没人来为这个后果买单。于是,孩子的家人起诉……
跑到邻家吃糖 却被狗狗咬伤 去年10月2日下午3时左右,荣昌县清升镇火烧店村1组。
两岁多的左传弘坐在自家门外的走廊里玩扑克,旁边是邻居家一个10岁的孩子,他的奶奶则在屋里忙活着。
一会儿,两个小孩开始追跑。邻居家的孩子拿起扑克牌,跑过一条5米宽的马路,回到自己家里,左传弘跟着跑了过去。邻居家只隔条马路,孩子在一起玩的时间又多,熟得很,加上邻居家做着夏日饮料如珍珠奶茶的小生意。左传弘去了不久,便分到一颗糖吃。
拿着糖正想吃,左传弘身边突然钻出一条土狗,眼睛直盯着他手上的那颗糖。左传弘哪里舍得给它吃,正僵持着,那条狗突然将他扑倒在地,一阵乱咬。左传弘的脸被咬伤,愈合后共留有七处瘢痕,总长度超过10厘米。
左传弘奶奶回忆说:“就听到邻居孩子惊恐地喊叫,说孩子被狗咬了。”她赶紧穿过马路,看见坐在地上的孙子满脸是血,号啕大哭……
七天后,左传弘出院,家人前后花了医药费700余元。
坚称是条野狗 邻居拒绝赔偿 左传弘被咬后,邻居家去医院支付了他的医疗费用。
不久,那条咬人的狗突然不见了。左传弘的家人找邻居谈赔偿问题时,邻居称那条狗不是他们家养的,是一条野狗,他们是出于善举,支付了医药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了。
而左传弘父母则认为,每每看到儿子被咬得面目全非心疼不已,找邻居索要赔偿,并不是要好多钱,只是希望邻居拿个三两千块钱安慰一下,没想到会被拒绝。
“狗明明是他家养的,天天在他家吃喝,怎么会是一条野狗?”左传弘的父亲听到野狗一说后,认为邻居家是在故意推卸责任,于是找村委会出面,解决赔偿问题。
邻居坚称,咬人的狗是野狗,引发祸端的是孩子手上那颗糖,而且野狗咬人的地方是在他家门外,哪怕是2000元,也不会掏。
尽管村委会出面调解,还是没能解决问题。
鉴定伤残十级 决定起诉邻居 眼看协商无望,左传弘父母便决定打官司。
同年12月21日,经荣昌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左传弘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今年2月27日,县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咨询意见书,认为左传弘需要续医费3000元至5000元。
同年3月,父母以左传弘的名义,将邻居起诉到法院,索赔2.6万元,包括2万余元的残疾赔偿金。
本来是三两千块就可以了结的事情,因为协商解决不了,最后打起官司来,赔偿要求提高了十倍,这可让邻居吓了一跳,索赔中的残疾赔偿金、续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名目,也是第一次听说。
邻居坚持认为,狗不是他们家的,也不是他替别人管理的,咬了人,当然不能由他们负责。所以,索赔金额再大,他们也没有协商的想法。
法律上是野狗 并非无人担责 今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邻居提出,狗不是他们家的,也不是别人委托他们家进行看管的,是一条野狗,而且孩子被咬的地点是在他家外面,不是在家里,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邻居还举示了村委会的一张证明,证明自己曾经养过一条宠物狗,但在去年4月就死亡,之后再也没有养过狗。
法院认为,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邻居是肇事狗的主人,因此,这条狗在法律上成了一条“野狗”,在找不到狗的真正主人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追查狗的实际管理人,以明确相关的民事责任。
狗狗进入哪家 哪家房主有责 法庭上,邻居多次说孩子被咬不是在他家里,而是在他家外面的坝子上。左家则称是在他家里被咬。
到底是在哪里被咬?法官再次询问邻居这个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在他家的外面”。
“那为什么你要去支付医药费呢?”在法官看来,如果是在邻居家外面被咬,邻居为何在孩子住院后的第二天去支付医药费,而且是两次。
“我是出于善举才去支付医药费。”邻居一如既往地矢口否认孩子是在他家里被狗咬伤的,而在其他的一些辩解中,邻居又提到“孩子在他家被咬之后”。
另外,邻居交给法院的那张证明,村委会在说明他不是狗的主人之前,还简要回顾了孩子被咬后的处理情况,其中提到“孩子在他家里被咬后”。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孩子是在邻居家里被咬。虽然狗没有主人,但进入邻居家里后,邻居就成了狗的实际管理者,由于疏忽管理,发生伤人事故,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左传弘才两岁多,他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邻居担责七成,赔偿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邻居不服,依法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在无法查明狗的真正主人的情况下,以狗进入邻居家里,并在其家里咬伤孩子为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动物伤人 实际管理者也应担责 本案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法律规定,首先需要查明的是,该案中是否存在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发生。经查明,在孩子被咬的过程中,孩子没有故意逗狗等行为,也就是说,孩子不存在过错,因此,接下来再查明责任承担者的人选。
案件审理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邻居就是狗的真正主人,即法律规定中的“饲养人”,虽然孩子的父母及其他人都称,该狗一直在邻居家生活,是邻居家饲养的,但并没有直接证据如图片等证明,因此从证据的角度来讲,无法认定狗的“饲养人”。并且邻居也一直坚持狗是一条“野狗”。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伤人的狗虽然找不到饲养人,但是它也不是一条真正意义上的野狗,因为在咬人之前,它已进入了邻居家里,且活动正常。
因此,在确定孩子在邻居家里被狗咬伤这一事实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不能确定谁是动物的真正所有人、管理人时,当该动物进入一个封闭场所后,只有该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最有可能对该动物实施管理。据此,当狗进入邻居家的房屋内,邻居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对这条狗具有管理的义务,是该条狗的实际管理人。
既然作为狗的实际管理人,邻居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致使狗咬伤孩子,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过该案,可清楚地看到,并非只是养狗的人才应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当损害发生后,找不到狗的饲养人,狗的实际管理者就应承担责任。据此,提醒市民,当一条“野狗”进入家里时,应肩负起对它的管理责任,否则发生伤人事情后,买单的人可能就是你这个“外人”了。
同时,市民应增强证据意识。在该案中,孩子被咬后,没有将“凶手”——咬人的狗拍照或摄像,致使法官无法断定狗的饲养人,尽管有相关证人证言说狗的主人就是邻居,但不够充分,幸亏可以确定孩子被咬的地点是在邻居家里,否则承担责任的人可能就不是邻居了。 (来源: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