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如何异地“自购”这块地的?
葵涌街道办一户一栋办:具体情况不清楚
三溪社区居委会:无法说清楚
在《建设审批表》(国土)上,记者看到在“用地一栏”中业主填写为“自购”。那么作为三溪社区的陈来×是如何“自购”得葵涌社区的这块土地使用权的?以及此举是否合法?一户一栋办的负责人称具体情况并不清楚,需要跟陈来×所在的三溪社区居委会了解。而随后记者采访三溪社区居委会的范主任,但范主任也无法说清楚当事人是如何“自购”的这块地,也无法出示业主用地权属来源证明。
相关政策
关于“自购”,记者查询发现,深圳市政府在2006年6月5日发布的“深府(2006)95号”《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原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土地,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双方所签土地买卖合同或协议无效,擅自转让土地双方按‘退地还钱’式自行解除土地买卖合同或协议。因合同或协议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解决。”根据市有关部门人士对该条文的解释就是不允许原居民私自买卖地块。
建筑用地是三溪社区还是葵丰社区?
三溪居委会和葵涌街道办一户一栋办答:政策允许对无房户实行异地解决建房
葵涌国土所、龙岗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深圳规划局滨海分局、龙岗旧城改造办公室、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答:有可能是当时审查时候没仔细核对”
从街道办一户一栋办提供的业主《建设审批表》上记者看到,该表封面上业主申报的建筑位置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但在表的内页用地位置却是“葵涌街道葵丰社区(现属葵涌社区管辖)上角居民小组”,两个地址明显属于两个不同的社区,而且葵丰社区已经在2006年11月划归葵涌社区管辖,表上不应出现葵丰社区。据了解,三溪社区与葵涌社区历来是两个不同的社区,三溪社区为何将不属于自己社区的土地上报有关部门,让人不明白。对此,三溪社区居委会和葵涌街道办一户一栋办的负责人的解释是:“是政策允许的对无房户实行的异地解决建房”。
除了街道办一户一栋办和三溪社区居委会的解释存在漏洞外,业主申报的《建设审批表》也存在明显的疑点。该表一式四份,分别需要由国土、规划、旧改等部门审核,记者随后在区一户一栋领导小组办采访时,看到了该小组保存的审批表的原件,发现几份《建设审批表》封面所填用地位置与内页所填地址都不符。
对此记者在随后几天,陆续采访了涉及审查的葵涌国土所、龙岗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深圳规划局滨海分局、龙岗旧城改造办公室、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各相关部门,这些部门都无法解释清楚为何会出现一份表用地位置内外不一的情况,多数解释是“有可能是当时审查的时候没有仔细核对”,他们均认为具体审查责任应该在居委会和街道办。
除了审批表存在疑点外,记者在街道办提供的由业主提供的《用地测量报告》中也发现疑点,该报告中的测点坐标位置和实际的施工位置是在葵涌社区延安路旁,但测量报告中签盖的公章却是三溪社区居委会。为何三溪社区将葵涌社区所属的土地坐标上报有关部门,也令人不解。
对于出现这一情况,区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认为,不排除有人套用施工通知书的可能,如果是,完全可以认定为现在建设的是违建。
相关政策
记者在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询资料发现,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在2007年6月22日召开的第五次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会议认为,原村民申报一户一栋不能跨街道、跨社区进行选址。”
陈来×是如何被确定为原村民的?
三溪居委会和葵涌街道办一户一栋办答:公安机关和规划局滨海分局认定的(两部门否认)
居民们认为,业主陈来×是从惠东婚迁落户葵涌街道三溪社区的居民,其“原村民”条件,以及陈来×家是否为无房户等都应该认真核对。那么陈来×是如何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居委会和街道办一户一栋办的说法是,原村民的认定是通过公安机关和规划局滨海分局早在几年前认定的,街道办还向记者出示了他们持有的规划局滨海分局的一份原村民未建房户表格。但对于这种说法,记者在随后采访龙岗警方和规划局滨海分局时,双方都认为“原村民”的认定并不在他们部门,而最主要的就是最了解情况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
记者查阅《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发现,具备“2003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了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条件,才能认定为“原村民”。但记者在辖区的葵涌派出所查询发现,派出所联网户籍信息显示陈来×的“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一栏中为空白,为何这一重要的主项缺失,派出所有关警员的解释是:有可能是电脑升级时数据损坏所致,是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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