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军事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制定下发。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走访了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四个有利”确保办案规范 问:制定下发《规定》,与全国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有没有必然联系?
答: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2006年3月开始,利用3年时间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军事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实际,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在全军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问:《规定》共24条,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范围、起止时间、讯问地点、实施主体、技术要求等许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能否谈谈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程序公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保障人权、推进法治进程、规范执法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捏造受到刑讯逼供等事实,试图推翻原来所作的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往往不能以有效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这种状况既影响诉讼目的的实现,也影响诉讼效率。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把整个讯问过程客观完整地记录下来,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规范执法,防止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有利于固定证据和保护侦查干部,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人员;有利于再现审讯过程,寻找案件新的突破口;有利于推动侦查方式的转变,加强侦查谋略的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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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优点”体现先进性 问: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以往单纯的书面记录相比,有哪些优点?
答:集中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同步性。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整个讯问过程,弥补了由于记录人员记录速度和水平限制导致的记录不全或记录词不达意的弊病;二是完整性。录音录像能记录叙述内容,还能记录下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语言、语调和神态等叙述时的客观状况;三是再现性。通过播放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再现整个讯问过程的完整原貌。
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有哪些特别之处?实施过程中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经过国家权威物证鉴定机构论证,具有国家相关职能机构颁发的视听取证产品生产许可证。讯问过程中同步刻制光盘,其录制内容具有不可更改性。
《规定》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必须严格坚持四条原则:一是全程同步的原则,不能任意选择取舍;二是程序规范的原则,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程序疏漏;三是客观真实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四是严格保密的原则,严防泄露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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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规定》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请谈谈相关情况。
答: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的温度、湿度,讯问人员宣布开始,以及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手印的过程,都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问:对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讯问开始时,讯问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现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问:关于录音录像资料的使用有何规定?
答:案件审理过程中,军事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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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假设耐人寻味 问: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案件具有犯罪隐蔽、难以侦查等特点,同步录音录像无疑会让犯罪嫌疑人觉得有了一道遮掩屏蔽,想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当然会更难一些。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怎么办?如果因客观因素不能录音录像怎么办?
答:办案所遵循的原则历来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办案人员只要广泛地收集固定证据让证据形成锁链,就不用担心犯罪嫌疑人不开口。
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停止讯问。继续录制时,应当将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一时难以排除故障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问:怎样才能保证录音录像资料不被人为改动?
答:《规定》要求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制度,在同一次讯问中,录制人员不能参与讯问。录制过程中,对录制资料进行同步备份。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正本交给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确认当场装入军事检察院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交由侦查部门内勤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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