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多数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庭一般在劳动者下班后和休息日是不工作的。这样,劳动者如果要维护合法权益而诉诸法律,就只能在工作时间请假。请假要扣工资,还要影响其他方面;更大的问题是,单位很可能不准为此请假。
那么,一个不愿编假话找借口的劳动者,就没有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劳动争议法庭应该在劳动者工作日下班后的时间和星期六、星期日也应该开庭。比如,可以在平日的18时至20时,和星期六、星期日的上下午各3小时,开庭审理。这样,那些被侵权的在职工作的劳动者就不会因无时间起诉而忍气吞声了。
据了解,在一些欧洲国家,劳动法庭在一般人的休息日开庭的做法已实行多年。在我国,广州等地法院也已开始利用晚上的时间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方便劳动者(对资方也一样便利,并非不公平)。
对具体的案件审理人员来说,可以推迟上班时间,仍是8小时工作制;可以由所有工作人员轮换值班;对在休息日开庭的工作人员可以发加倍的工资或调休。这些国家早有相关规定,肯定不会让这些案件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受损。(千一)